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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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治理暂行方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第 101 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打算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取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
2、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根底资产或指数,合约的根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依据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躲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淌性风险而进展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治理。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供给的代客交易
3、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 而进展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担当做市义务持续供给市场 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展的做市交易; 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依据对市场走势的推断,以获利为目的进展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治理。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假设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治理适用本方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
4、中国银监会批准,承受中国银监会的监视与检查。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治理力量相适应的业务活动。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治理及其他相关规定。其次章 市场准入治理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一根底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一般类资格:除根底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治理力量,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
5、差异化资格治理。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根底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治理制度和内部掌握制度;二具有承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特地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 2 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 2 名,相关风险治理人员至少 1 名,风险模型争论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 1名,生疏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标准的人员至少 1 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般类资格,除具备上述根
6、底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治理系统;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 5 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治理的资格,且无不良记录;三严格的业务分别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治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治理框架;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
7、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治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展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力量。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假设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展实时平盘,并由
8、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展平盘、敞口治理和风险掌握。其他由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领先向当地监管机构 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他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 材料,报中国银监会审批。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打算书或展业打算;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治理规章制度;三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五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章或风险限额授权治理制度;六交易场所、
9、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假设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该分行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以下文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确实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展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展平盘、敞口治理和风险掌握的承诺函。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未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
10、可以遵从其母国/总行会计标准。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方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当表达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别的原则和针对突发大事的应急打算;二业务、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掌握制度;四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治理指标;五风险治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六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争论与开发的治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七交易员守则;八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鼓励
11、约束机制;九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打算;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方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治理力量进展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展实时平盘, 并由总行部统一进展平盘、敞口治理和风险掌握。上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或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所获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当准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
12、告。第三章 风险治理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治理力量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的业务品种、开拓市场等创前,应当书面询问监管部门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力量、交易治理力量和风险治理水平,慎重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力量的衍生产品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消灭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根底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
13、规模和简单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牢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治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掌握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治理、内部掌握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学问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其次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业务状况、风险治理政策和程序进展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治理水平相全都。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相应增加评估频度。其次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治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治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治理
14、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 随时猎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进展相应的监视与指导。在此根底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一次对其自身衍生产品业务状况进展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机构。其次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力量、业务经营方针、衍生产品交易目的及对市场走向的推测,选择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制定并定期审查更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应急打算和压力测试的制度和指标,制定限额监控和超限额处理程序。在进展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需严格
15、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治理制度,任何重大交易或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当经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高级治理层审批。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消灭账面浮亏时,应当严格执行止损制度。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实行严格问责和惩罚。其次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权与治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力量较弱、风险防范及治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 应当适当上收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应的风险治理制度中明确重大交易风险的类别特征,并规定取消交易权限的程序。对于发生重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分支机构,应当准时取消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其次十四条 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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