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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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23年一月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治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爱护环境,节省能源,促进城市供热事业进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燃气供热、太阳能、地热等各种热源生产的蒸汽、热水等热介质,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供应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方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单位。本方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供应的热介质从事供热或者自己生产热介质并从事供热的单
2、位。第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热的规划、设计、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和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爱护、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供热治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热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六条 鼓舞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纳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进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到达分户计量。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根本建立审批手续。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立临时热源的,必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规划审查同意、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立。对现有分散供热的锅炉房,由城市供热、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在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供热锅炉房。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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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 城市 供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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