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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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现公布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2023年12月29日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治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依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城市危急房屋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治理。 本方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展鉴别、评定。 本方法所称危急房屋,系指构造已严峻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急构件,随时有可能
2、丢失构造稳定和承载力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治理工作。 规划、建立、城管、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安全治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准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全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全部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准时向房屋安全主管
3、部门举报。 其次章房屋使用 第七条房屋全部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设计的构造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构造的整体性和安全性,对房屋进展常常性检查,房屋消失险情或者安全隐患,准时申请安全鉴定并实行相应排险解危措施。 第八条实施物业治理的房屋,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商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常常对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发觉安全隐患,准时通知业主,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第九条制止以下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构造或转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
4、公用设施; (三)擅拘束屋顶、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急性物品; (五)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详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状况的房屋,其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展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连续使用的房屋; (二)拆改建筑主体构造、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三)因扩建、加层或者使用条件转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构造受到破坏; (四)因施工
5、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消失裂缝、变形、不匀称沉降等现象需连续使用的房屋; (五)需要进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状况。 第十二条房屋全部权人或者使用人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全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 (三)房屋全部人或者使用人的法人资格证或者身份证、授权托付书; (四)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展安全鉴定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搜集相关技术资料; (三)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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