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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立的治理,促进教育事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立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需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以适应教育事业进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根本建立用地及所需物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
2、待政策。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立、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立的治理工作。 其次章 规划治理 第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需根据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立需要转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
3、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需撤除。 第八条 配套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立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立的住宅,必需根据批准的具体规划
4、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掌握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催促检查配套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
5、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缺乏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到达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嬉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消遣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
6、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 建立治理 第十二条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
7、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缺乏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到达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立资金,根据以下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立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规划的建立
8、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立资金的详细筹措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鼓舞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待遇。 第十五条 配套的小学、幼儿园的报建图纸,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的建立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必需有教育行政部门参与。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9、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 嘉奖与惩罚 第十八条 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赐予表彰、嘉奖。 第十九条 擅自转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条 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立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立局部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治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惩罚。 其次十三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治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六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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