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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2023修正)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经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依据2023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治理、环境卫生治理、环境卫生设施治理、嘉奖与惩罚、附则7章51条。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 2023年月6月26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打算 (2023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打算: 。 二、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的局部条文进展修改 1.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
3、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撤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撤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强制撤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撤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撤除的,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3.将第四十
4、六条“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方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详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撤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强制撤除,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方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详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撤除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目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打算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
5、章 市容治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治理 第六章 嘉奖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建立文明干净的城市,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治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效劳,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养和效劳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 市
6、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立,标准监视检查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的宣传,增加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洁净干净的责任,都应
7、当敬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其次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全部、使用、治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肯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八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全部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治理的,由物业治理单位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治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
8、场、公交站点设施及其治理范围,由经营治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大路、桥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治理单位负责; (六)有使用单位的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线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七)建立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园、景区及文化、体育、消遣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治理单位负责; (九)工业园区、开发区,由治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治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全部权人、治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9、并予书面告知。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干净,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的干净。 责任人不能准时履行上述责任的,应当托付他人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履行。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区内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准时制止、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展日常检查,准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反应处理状况。 第三章 市容治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规定。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地、城市道路系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招牌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 第十二条 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油饰,保持干净、美观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当美观、干净、坚固,破损的应当准时更换或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