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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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陕”战略,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促进陕西省连续医学教育进展,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进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医学教育条例和卫生部、人事部连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连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制教育。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学问构造,提高制造力量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事业的进展。 第三条 连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2、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卫生技术人员都享有参与连续医学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章 组织治理 第四条 连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治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全部制的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连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省和市(指各设区市,下同)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五条 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全省连续医学教育的规
3、划和规划; 2、依据连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连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连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医学教育; 5、对全省的连续医学教育工作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全省连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六条 市级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局、人事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市连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规划; 2、依据连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详细执行方法; 3、评审市
4、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评审结果作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连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编写;报省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 5、对全市的连续医学教育工作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全市连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连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连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连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与连续医学教育供应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与连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根据连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听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承受考
5、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连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进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对现代化、面对世界、面对将来。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详细状况的不同,采纳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和有规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讨论、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不同内容和条件,实行敏捷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开展以短期、业余学习为主,鼓舞自学的连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科学讨论活动和自学是连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开展科
6、研活动应有明确的讨论方向和完整的科研工程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自学应以学习先进的现代医学学问为主,制定学习规划和详细目标,并经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连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连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工程治理 第十二条 连续医学教育工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将分别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定期提前分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与。 第十三条 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应以现代医学科技进展中的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意工程的针对性、有用性与先进性,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进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进展前沿; 3、边缘
7、学科和穿插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卫生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与应用。 形式分为:学习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 凡拟举办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的单位,须填写陕西省连续医学教育工程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市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统一汇总向省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举。 中心驻陕医疗卫生单位、省直属单位和省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一级学会(指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药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中西结合学会、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下同),举办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可直接向省连续医
8、学教育委员会推举。非我省卫生系统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类协会,按所属系统辖区治理原则,经当地卫生局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的担当人须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和获省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授课人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占80%以上。专题讲座的主讲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的承办单位应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下同)医院;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心驻陕医疗卫生单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专业认定的中等卫生学校。 第十七条 省级连续医学教育工程举办后,由承办单位和担当人将办班总结、参与人数、教学资料于办班完毕后一个月内报省连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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