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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1月15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 (2023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23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治理,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治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
2、招牌设置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现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移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方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说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
3、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治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立、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立、质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立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掌握原则; (三)
4、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颜色等根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修理、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治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阻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爱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掌握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制止设
5、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制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九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阻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公布或者变相公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1块招牌。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干净美观,消失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准时维护、整修。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市)大型户
6、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供应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构造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构造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连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7、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打算,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打算,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3年,需要连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作出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 更多精品来自 保安 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打算;逾期未作打算的,视为准予连续。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再续期的,治理维护单位应当自设置期满后10日内自行撤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准时自行撤除。 招牌设置单位因搬迁、注销等缘由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于搬迁、注销后10日内自行撤除。
8、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建立完工后,应当将构造设计图、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公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文明风气。 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公布公益广告,空置期间超过5日的,应当公布公益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公布公益广告的详细要求,由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市文明建立工作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治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展自检并作好记录。 户外广告设施消失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治理维护单位应当准时修复或者更新。 霓
9、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消失断亮、残损的,应当准时修理、更换。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托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展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消失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马上修理或者撤除。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治理维护单位违反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打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打算的,应当在作出打算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其次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公共资源经营治理单位应当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公共资源经营治理单位依法自营户外广告业务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应当赐予惩罚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6日市政府公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同时废止。/P 更多精品来自 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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