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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2023的刑法读后心得体会五篇 更新时间:2023-03-20 来源:学习方法 点击: 怎么指导孩子科学用脑?这些方法不容错过 参考2023推举的刑法读后心得体会五篇 2023-03-20 2023年推举的幼儿优教师外出参观学习心得五篇 2023-03-07 2023年关于教师必看的教学技能心得 2023-02-11 学习方法主题演讲稿精选5篇 2023-02-08 2023年精选的教师感恩培训心得体会合集 2023-02-07 【-学习方法】 学习刑法课程,应通读简明刑法教程一书,全面、系统、深入地把握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应留意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努力做到学习刑法理论与实际
2、应用相结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刑法心得体会(一)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常的概念有出入(比方抢夺罪),看起来好像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局部,都有简单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根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殊是总则的复习必需仔细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由于刑法的法条规定比拟简洁背后却隐藏大量可考学问,比方总则里面其次十条正值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
3、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值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对正在进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假如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详细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头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肯定积存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识一些记忆型考点
4、,比方: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局部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很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简单直接考察法条的特别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楚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简单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方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行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留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简单误会或者不能直接推断犯罪性质的罪是教师偏爱考察的,比方“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
5、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拟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简单和“抢劫罪”、“敲诈讹诈罪”的界限混淆,最简单考察。 刑法心得体会(二)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学问,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根底。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学问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这些学问是系统的学问,讨论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标准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有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章,如刑法学是讨论犯罪学等,民法学是讨论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
6、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行计量、不行检验、不行试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试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试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试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熟悉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规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终证明白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讨论者与讨论对象不行分,讨论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讨论对象密不行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讨论对象较少受到讨论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讨论结果则较多的受到讨论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很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熟悉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
7、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索,独立推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索,自己作出自己的推断。在讲到独立推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推断标准。如公正、诚信等皆为生活阅历,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根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阅历作为推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阅历来作为推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阅历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标准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标准,因此法学也就有了标准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标准不标准的问题。由于法律的标准性,每一法律条文都
8、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把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把握了。 法学特殊强调的是标准性、规律性、体系性。标准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标准性、规律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肯定要有规律性和标准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章。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把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章。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把握了概念体系
9、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肯定要把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行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晰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全都。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当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章,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
10、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肯定有目的。法学固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留意,特殊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留意概念问题,而忽视了目的性。直到德国闻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把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需先搞清晰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索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章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它,假如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嬉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似
11、乎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把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章,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讨论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章,肯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假如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刑法心得体会(三) 一、教学探究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受。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识,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殊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具
12、体的阐述,比方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叙述中,我发觉有我值得借鉴的许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育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究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受,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旧消失了许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
13、的指导思想。即不能由于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学问的系统化。对于根本概念和根本理论,必需讲透,为学生建构比拟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根底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育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屡次特殊提到教学中必需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学问构造和领悟力量。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猎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学问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进展,给猎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非常便利的
14、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猎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学问构造,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进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学问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学问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展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育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立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立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立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今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本钱、沟通缺乏”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表达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许
15、多是建立单位内部共享。使许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猎取其内容。二是,高本钱有限共享,在肯定范围内高本钱共享,这里的高本钱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应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沟通缺乏。沟通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开重复性建立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立上,同行专业人员沟通时机极少,主要缘由在于缺乏沟通平台,特殊是直接的、动态的沟通。固然假如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信任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刑法心得体会(四)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
16、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头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分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表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洁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担当惩处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峻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峻惩处。刑罚也是恶,直观的
17、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爱护群众的公平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公平。由于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周八方延长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深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晰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亲密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精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18、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提醒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说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供应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讨论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依据肯定的标准和规
19、章,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详细犯罪,根据肯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楚。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纳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由于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公平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纳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动身。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详细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
20、,有时还得做详细分析。 刑法分则详细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局部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亲密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讨论,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详细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洁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拟模糊的,其含义非常广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损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损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展分析,说明其真
21、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稍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解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详细犯罪和详细法定刑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明确了对各类、各种详细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需遵守的共同规章。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
22、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详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严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赐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展自由心证。 刑法心得体会(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讨论对象,是讨论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讨论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消失的。在漫长的历史进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熟悉不断深入,积存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局部。我国古代刑律非常兴旺,当时律学主体局部就是讨论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
23、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消失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闻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消失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进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标准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讨论对象,主要实行解释方法提醒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标准学问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纳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学问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根据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拟刑法学,是指采纳比拟方法,讨论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学问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标准(包括刑事实体法标准和刑事程序法标准)进展讨论而形成的刑法学问体系。本书属于标准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标准为讨论对象的。标准刑法学是刑法学的根底,也是刑法入门的根本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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