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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听证制度行政执法 2023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这部法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治理惩罚法作为治安治理方面的根本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标准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治理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很重要的缘由就是比拟好地把握了改革、进展、稳定的关系,比拟好地维护了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治安治理惩罚法是在系统总结治安治理惩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以来阅历的
2、根底上制定的。与原来的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相比,这部法律在指导思想上更强调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治安惩罚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在详细内容上,这部法律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细化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视,特殊是原则规定了听证制度。 一、听证制度概说 行政惩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惩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惩罚中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正确、有效地适用法律,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前,进行的有案件当事人及其人、行政机关案件调
3、查人员等参与的,听取上述人员的陈述、申辩、质证的行政程序。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前的一种特别程序,并不是行政惩罚的必经程序。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惩罚种类和幅度,且违法行为人要求听证的,才进行听证。这两个条件缺一不行,假如属于听证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但违法行为人未要求听证,或者违法行为人要求听证但不属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不进行听证。设立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使得受行政惩罚的一方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掌握,标准行政权的使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之前,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通过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平协商的机制,听证各方在听证过程中加强了沟通,使依据听证作出的打算更有说服力。听证基于其自身的说服力和公正性,可以促使惩罚打算的实施,缓解社会冲突。治安治理惩罚是行政惩罚的重要组成局部,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消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治理惩罚打算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准时依法进行听证。” 二、听证适用的范围 依据我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并不是全部的行政惩罚案件都必需经过听证程序。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
5、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打算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范围,主要是由于:一要考虑公正与效率兼顾,一般只有在可能严峻侵害相对人利益的状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没有将全部的行政惩罚都规定必需适用听证程序;二是考虑我国国情,治安案件的特点是危害到社会秩序,且数量较大,违法事实比拟简洁,简单查清,对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实行简便程序准时处理。因此将应当听证范围加以肯定限制是完全必要的。本法结合行政惩罚法,并依据治安治理惩罚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治安治理惩罚应当进行听证的使用范围。适用听证的治安治理惩罚的范围包括被惩罚人要求听
6、证的以下惩罚:一是撤消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二是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 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这是剥夺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发放的从事某项与治安治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使其丢失连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的一种惩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与治安治理工作关系比拟亲密的事项,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核、发放许可证。比方,典当、公章刻制、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保安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置或者准购证等。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而从事相关业务和活动的,属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应当依法赐予相应的惩罚。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也应当在
7、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从事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对于超越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情节严峻,不相宜连续享有特许权的,就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依法撤消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收回其已经取得的特许权。依据治安治理惩罚法的规定,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惩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打算。 罚款,是对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处以支付肯定金钱义务的惩罚。罚款惩罚在治安治理惩罚法中规定得比拟多,罚款的作用在于通过使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起到对其惩戒和教育的作用。治安治理惩罚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有不同的档次,这是依据各种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罚款惩罚的有效性等
8、设定的。二千元以上罚款,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惩罚的。依据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规定,拟对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作出二千元罚款的,也属于治安治理惩罚听证的适用范围。由此可见,听证主要适用于一些对被惩罚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打算。依据治安治理惩罚法的规定,罚款的惩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打算,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打算。 三、听证要求的提出 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要求听证,也是治安案件适用听证的前提条件。假如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没有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在征得
9、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同意和参加的状况下,也可以组织听证。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对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 依据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治理惩罚打算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作出治安治理惩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告知制度的必定要求。这样规定,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必需履行告知的义务;另一方面给予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在被治安治理惩罚过程中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对符合上述听证范围的惩罚,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这是违反治安
10、治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治理惩罚打算前应当告知的内容,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依据行政惩罚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可导致行政惩罚打算不能成立。告知的方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讲,公安机关既可以采纳口头方式告知,也可以采纳书面通知方式告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由于执行告知程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不执行告知的,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则可能会因程序违法而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因此,为保证程序合法,对采纳口头方式告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知的详细内容及状况记录在案,并由被告知
11、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四、听证适用的程序 在治安治理惩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展听证。所以听证应当符合:一是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对公安机关关于违法事实及惩罚的认定有异议,双方有重大分歧,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提出听证的。假如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虽有异议,但没有要求听证,就不进展听证。听证的主动权在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一方。二是属于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听证范围。假如超出法律规定的听证范围,则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无权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有权要求听证的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的听证要求,应当准时依法进行听证。所谓“依法进行听证”是指依据行政惩罚法规定的详细的听证程
12、序进行听证。依据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结合本法,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提出“要求听证”的时间,应当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治安治理惩罚打算之前。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有时间预备听证,公安机关进行听证的,必需在七日前将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由于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提出要求听证,到公安机关通知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进行听证之间没有规定期限,治安治理惩罚
13、法第九十八条特殊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准时”依法进行听证。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抓紧组织听证,不能无故拖延。 (三)、除案件的内容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四)、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比方主持人是被侵害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主持人与被侵害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都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处理回避的程序,可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进展。 (五)、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 (六)、进行听证时,调查
14、人员应提出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治安治理惩罚建议;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进展申辩和质证。听证的过程,应当充分进展调查核定证据,对证据应进展充分的质证,允许辩论,以到达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不担当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当写出听证笔录,并对案件进展重新审查,依据新认定的事实、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依据不怜悯况,作出处理打算。公安机关作出处理打算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
15、办事,不得由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惩罚。 五、结语 总之,在治安治理惩罚法中规定的听证制度,虽然几乎是行政惩罚法的抄写式汲取,但意义重大,表达了立法进步。在听证中,首先应明确听证的对象。并不是一切状况都可以引起听证,听证程序的启动也要考虑到本钱和效率的问题,因此法律对其对象有明确规定。共同点是都涉及到重大的利益剥夺的时候,一般是设置听证程序的。对于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允许特地的听证程序,双方在一个正式的场合就法律纠纷进展正式的阐述和辩论,以充分表达当事人的主见和观点,这是其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贯彻公开原则的重要表达。其次,听证必需具有程序化的内涵。治安治理惩罚法因此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听证中的告知义务。值得留意的是,这种告知义务只限于公安机关作出撤消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治理惩罚打算的。同时,给予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人听证的程序启动权,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准时依法进行听证的义务,从而保障当事人在听证中的程序权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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