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编制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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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政编制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标准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立用地保障力量,发挥土地在经济进展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藏治理方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77号),以及市土地储藏供给治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储藏供给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土地储藏,是指土地储藏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展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给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决策土地收储和供给中的重大事项。
2、土地收储供给工作在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牵头,县土地储藏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的详细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协作。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的,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协作;涉及其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的主管单位协作;难以确定主管单位的,由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有关单位协作。 收购储藏土地及前期开发的资金筹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土地储藏中心协作。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治理、财政及人行等部门应依据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和土地市
3、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藏规划,经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以下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藏: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构造调整或者其他缘由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转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连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县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展旧城区改建和土地整治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
4、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县城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一)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帮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二)转让地方后转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取得需要储藏的土地。 第七条对拟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藏中心负责,县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协作,依据地块面积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测算收回、收购费用,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意向,提出详细收回、收购方案,报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收回、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将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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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 编制 土地储备 供应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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