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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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立,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局部。国土资源治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日,它必定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进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治理工作自身进步与进展的要求。如何准时发觉本系统法制建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治理人员不断探究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法律标准与法律体系建立 我国国土资源治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公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治理法198
2、7年1月1日, 这是标准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治理的根本法律。之后,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治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治理法实施方法1987年9月29日、*省实施方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公布实施。从今,我国对国土资源治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市结合国土资源治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公布实施了*市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根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治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其次阶段,土地治理法、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
3、日公布实施。*省实施方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治理法实施方法1999年12月1日公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公布后的XX年里,使国土资源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规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治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治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展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根本农田爱护,城镇国有土
4、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爱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治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土地治理部门在详细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进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治理工作中也消失了不少新状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详细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糊涂的熟悉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安康进展,标准国土资源治理,就必需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治理标准更加详细,对违法行为
5、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开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治理方法、*市矿产资源治理方法于XX年公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需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治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治理;强调了国土资源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爱护;给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视治理时肯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治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治理
6、对*地域经济安康、有序、可持续进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治理的打算、命令等的撤销和订正的程度等等。 国土资源治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治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今,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治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根底,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治理坚持科学进展观,实现经济进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安康有序进展,做出了巨大的奉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比照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立起步比拟晚,加上历史惯性比拟大,地域经济进展不平
7、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标准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治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治理树立和落实科学进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究。 (一)现行的治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标准的正的确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治理体制进展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治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应仍纳入地方政府治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立。另外,县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局部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治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局部县局拖欠职工工
8、资严峻,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觉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觉难,其缘由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拟偏远,不易发觉;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根本上都在四周的矿点打工,可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可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肯定的隐藏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展行政惩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展测量,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
9、为,由于均采纳隐藏方式,很难发觉。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加治理,多采纳托付他人治理的方法。在平常监视监察中,即是发觉治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托付的治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供应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照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惩罚过程中,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常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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