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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管理奖惩实施制度 一、本方法奖惩依据以市城市综合治理考核成绩和区目标办制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值为基精确定,按月度、年度实施奖惩。 二、月度城市综合治理排名个人奖惩标准如下: (一)嘉奖 1、全区城市综合治理月度成绩在全市检查考核排名第1名,嘉奖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1万元、0.2万元;排名第2名,各嘉奖0.05万元、0.1万元。(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后3名的,不予嘉奖) 2、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排名前5名、相关职能部门排名全市前2名的,嘉奖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 3、
2、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10名(含10名)以上的一类街道,嘉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5名(含5名)以上的二类街道,嘉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1名(含1名)以上的职能部门,嘉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 (二)惩罚 1、全区城市综合治理月度成绩在全市检查考核排名第4或者5名,扣罚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排名第6或者7名,各扣罚0.1万元、0.2万元。(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前5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全市前2名的,不予扣罚) 2、一类街道
3、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相关职能部门排名后2名的,扣罚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1万元、0.2万元。 3、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10名(含10名)以上的一类街道,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5名(含5名)以上的二类街道,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1名(含1名)以上的职能部门,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全市前2名的,不予扣罚) 4、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月度考核不达标(60分以下,下同)的,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月绩效目标奖。 三、月度城市综
4、合治理单位奖惩标准如下: (一)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5名的,嘉奖2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3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15名的,嘉奖1万元工作经费。 (二)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后5名的,扣罚1万元。 四、年度城市综合治理奖惩标准如下: (一)嘉奖 全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年度综合排名进入全市前2名,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5名的,嘉奖20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3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15名的,嘉奖10万元工作经费;嘉奖区城管局150万元工作经费,区建立局、区建管站、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洪山交通大队
5、各8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后3名的,不予嘉奖) (二)惩罚 1、全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城区3名以后,取消区城管局、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排名全市城区4、5、6、7名,分别扣除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管局、区站区办全体工作人员,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详细负责城管工作科室工作人员年度绩效目标奖的10%、20%、30%和40%。(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20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前10名、部门排名全市前2名的除外) 2、一类街道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的,职能部门年度综合排名在后2名的,扣除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年度绩效目标奖的20%,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1、2项如有重复按其中的上限实施惩罚。 五、对一年内累计2次不达标的街道和部门,区委、区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进展约谈。 六、本方法从年7月1日起执行,由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