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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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强调: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
2、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2、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1、附合性: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
3、)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实质性重要事实:(1)对保险人而言: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况等;(2)对投保人而言: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保险条款、费率等;(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1)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 2、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3)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
4、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用的形式)3 3、告知的形式、告知的形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1 1)明确列明)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2 2)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
5、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友情提醒: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承诺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注意:默示保证的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注意:默示保证的效力等同于明示
6、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误告:即告知不实;漏报:即不予告知;隐瞒:即有意不报;欺骗:即虚假告知;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2、保险人 1)未对责任免除
7、条款予以明确说明;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故意故意行为行为过失过失行为行为隐隐 瞒瞒欺欺 诈诈表现形式表现形式误误 告告漏漏 报报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前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且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险费但退还保险费危险危险增加增加未未通知通知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
8、的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表 现 形 式法 律 后 果责任免除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隐瞒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不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罚款工作人员2万-10万罚款情节严重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 2、违反保证的后果、违反保证的后果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
9、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如:已拥有的财产)(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保险利益原则及
10、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比较财 产 保 险人 身 保 险确立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2、财产抵押权人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运(包、租)人4、经营者对合法预期
11、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效一般: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特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损失发生时只要求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变动1、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3、被保险人破产,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债权人):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2.非专属投保人:一般不得转移.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产品责任保险 3、各类专业人员(
12、医师,药剂师,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三)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信用保险 权利人对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投保2、保证保险 义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投保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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