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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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理解与适用案例相关案例相关案例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都要赔,只有因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赔付。而该案中大雨未构成暴雨,不是条款中列明赔偿的保险事
2、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院。各家看法各家看法观点一观点一: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的“自然灾害”一词是指一般的自然灾害还是指条款中列明的几种自然灾害有争议,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疑义条款”,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大雨亦是自然灾害的一种。观点二观点二: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因为第30条适用的范围是在运用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时才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可以通过整体解释和专业解释得出大雨不是承保范围的结论。所以第30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保险公司不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本案分析本案分析本案争执的产生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不同的认识。在解释时应正确适用疑义利益原则。只有在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时,才应使用疑义利益原则。本案中存在滥用疑义利益原则的问题。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条款列明的“暴雨”、“火灾”等才是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自然灾害”,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此标准,本案中的“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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