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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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u【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立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立法。l重点介绍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重点介绍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有限合伙企业。和清算,有限合伙企业。n 合伙是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合伙是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的企业模式n合伙企业具有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合伙企业具有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
2、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负较低;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个人风险较大,但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无限责任,虽个人风险较大,但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等优势。合伙组织的信用等优势。n 在目前,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在目前,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佳形式。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佳形式。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
3、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第四节第四节 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第五节第五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六节第六节 入伙、退伙入伙、退伙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节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第二编第二编 企业法企业法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重点与难点(重点与难点(CPA CPA 主要考点)主要考点)1 1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2 2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3 3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 4 合伙企业
4、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清偿5 5 入伙和退伙入伙和退伙6 6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7 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立法情况合伙企业法立法情况19971997年年8 8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案),于于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第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第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5、第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第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企业 第三、增设第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的规定 第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第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第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第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第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第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合伙企业的问题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分类一、合伙的概念、分类1 1 概念概念 合伙是合伙是2 2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6、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自愿联合。传统民法上的合伙的概念传统民法上的合伙的概念现代商法上的合伙的概念现代商法上的合伙的概念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该契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意契约,根据该契约,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者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的。2 2 分类分类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general partnership 特殊合伙特殊合伙隐
7、名合伙隐名合伙 dormant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二二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概念(一)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成为普通合
8、伙人。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二二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企业特征(二)合伙企业特征1 1 由各合伙人组成由各合伙人组成2 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 3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 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契约性契约性契约性契约性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其前提或基础。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
9、一致。意思表示一致。人合性人合性人合性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法人;法人;法人;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以人的信用为基础。责任的无限连带性责任的无限连带性责任的无限连带性责任的无限连带性1 1 1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10、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2 2 2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人要求全部偿还人要求全部偿还人要求全部偿还合伙性合伙性合伙性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
11、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三三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1 1 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 2 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旧法:旧法: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仅限于以自然
12、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新法:新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法人和其他组织织”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的区别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的区别 :(1 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契约型)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 ;(2 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 ;(3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契约型)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
13、称,契约型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合伙则不一定有名称;(4 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请登记,契约型合伙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即为成立。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企业形式企业形式的,可以直接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可以直接适用合伙企业法。非企业形式非企业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但在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但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定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附则:附则:“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
14、担责任的形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四四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一)协商原则(一)协商原则(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守法原则(三)守法原则(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五)依法纳税原则(五)依法纳税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分别缴纳所
15、得税。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一一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人员方面人员方面: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
16、规定。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问题 首先首先首先首先、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无民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其次其次其次其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
17、等。业的合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第三第三第三第三、合伙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者。即普通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者。即普通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少于两个人则不能设立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地说由当事人在
18、设立合伙企业时自行决定。地说由当事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自行决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签名生效。签名生效。签名生效。合伙合伙协议协议应载应载明的明的事项事项P P1 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 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
19、的期限;5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 7、入伙与退火;、入伙与退火;8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 9、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企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此外合伙协议也可此外合伙协议也可以载
20、明合伙企业的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行出资义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劳务出资。出资。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2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评估。劳务出资劳务出资 劳务,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劳务,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形式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形式 。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款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协议中载
22、明。企业性质公示企业性质公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普通合伙通合伙”字样。字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字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字样。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二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第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
23、相第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关文件 第二、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登记与否第二、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登记与否的决定的决定 第三、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第三、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第四、变更登记第四、变更登记第二节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当场登记当场登记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自
24、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理由。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一一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财产构成出资收益)(财产构成出资收益)1 1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2 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二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
25、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支净额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共有财产 归合伙人共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同所有三三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对内转让应当对内转让应当通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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