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ppt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ppt(8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务知识产权庭简介n历史;n现状;n发展;n未来收案数图表一、概述(一)何谓商业秘密n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法十条三款)(二)构成要件n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n不为公众所知悉;n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n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概况n2001年至2007年我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62件,其中:n判决22件,占35.5%;n撤诉31件,占50%;n调解5件,占8.1%;n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为7件,占11.3%。n特点:撤诉率高、胜诉率低。(
2、四)“一高一低”现象的分析n未尽到举证责任;n原告自身制度、规范无序;n被告的侵权手段愈发隐蔽;n诉讼思路混乱,方向不明;n代理人的水平有限。(四)“一高一低”现象的分析n应尽到的举证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十四条和北京高院解答9条的原则):n何为商业秘密,表现形式、载体、性质、价值体现;n商业秘密的形成时间;n针对该秘密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保密范围、保密的期限;n被告的何种行为,如何侵犯了商业秘密,多个被告各自行为的相互关系。(四)“一高一低”现象的分析n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审理难度大;n周期长;n不愿进一步泄露商业秘密;n涉及鉴定,结论不确定。n损失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相对较低。二、经营信息(一)
3、何谓经营信息n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北京高院解答10条)(二)客户名单n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最高院司法解释十三条一款)(二)客户名单n原告需要提供与客户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是一张名单;n客户信息的获取方式是公众信息随处可得还是精心整理巧费心机;n建立的“联系”性质,一次性交易客户、偶发交易客户、曾经交易客户;n内容:需证明其“掌握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如交易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
4、内容”(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一n2006年1月,旅行社告知宾馆捷克旅行团在4月、5月的订房信息。n2006年2月,宾馆向捷克旅行团发送电子邮件。捷克旅行团回复:据旅行社讲,订房遇到了麻烦,请帮助重新核实在4月和5月入住的可能性。n2月15日,宾馆向捷克旅行团确认预订,称已经安排了房间。n2月16日,旅行社询问宾馆,一直答复已经没有房间可预订,但捷克旅行团的客户直接通过电话预订到了房间,请宾馆核对原因。n3月20日,宾馆致函旅行社提出不能改变预订。(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一n旅行社主张涉案捷克旅行团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并提交了其于2006年1月1日与员工杨某、付某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协议约
5、定,员工在旅行社工作期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客户名单、营销方案等商业信息,并规定必须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妥善处理并采取合理加密措施。(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一n法院认为:n捷克旅行团的客户名单及订房信息构成经营秘密;n根据行业惯例,旅行社向酒店披露客户名单及订房信息不属于公开商业秘密。n根据行业惯例,酒店对于旅行社向其提供的旅游团队订房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不得避开旅行社自行使用。n结论:宾馆构成旅行社商业秘密的侵犯。(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一n思考:n举证责任的负担较轻,证据容易取得,已尽到举证责任胜诉。(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二n2003年7月,李某某进入设计公司A工作,先后担任
6、设计助理和设计主管职务。n2003年8月到2005年6月间,设计公司A完成了18个项目的灯光照明设计;n2005年5月,设计公司A和李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n2005年7月,李某某从设计公司A离职。(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二n2007年2月,李某某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了设计公司B,李某某任设计公司B的总经理。n2008年,设计公司B印制、发放了一份宣传册,宣传册中的7张设计效果图均为设计公司A设计项目的设计效果图,所涉及的项目均已实际完工。(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二n设计公司A主张:n宣称册上的7张设计效果图是我公司未公开的设计效果图,属于商业秘密;n设计公司B使用了我公司的宣传册上的客户联系方式
7、。但就此请求,设计公司A仅提供了客户的名称,未提交每位客户联系方式的具体内容。(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二n法院认为:n7张设计效果图涉及的项目都已完工,可以实际看到,故已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n设计公司A未举证证明客户联系方式的具体内容,也未举证证明设计公司B有使用其客户联系方式的行为,故该请求不予支持。(三)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例二n思考1:n对诉讼方向把握不明确:n效果图,著作权?or商业秘密?n设计公司A的客户联系方式,作用?n缺乏相关证据:n设计公司A的客户联系方式没有相应的档案资料,没有商业秘密的载体,无法体现其特殊性;n设计公司B的进一步行为是什么?为什么用?如何用?损害?(三)有关经
8、营信息的案例二n思考2:n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技术信息(一)何谓技术信息n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一n1991年,原告受让取得A和B两种产品的配方,“该技术为独家转让,保密期限五年”,自1991年4月至1996年4月;n原告并获得了技术资料;nC、D和E三种产品配方记载在原告技术人员的工作笔记本上,由工作人员个人保管。n
9、原告主张记载上述三种产品的笔记本曾经在保管人出国期间交给董事长叶某,但未就此举证。对笔记本内容的记载时间,无法查证。(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一n1991年3月至2003年1月以及1998年1月至2007年12月31日,原告分别与叶某和王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n上述合同中,均有受聘人员应对公司的生产技术、经济指标严守保密规定等约定;n在签约期间内,叶某和王某某均担任过公司重要职务;n2007年1月,原告分别免去了叶某和王某某职务;n2006年7月28日,叶某和王某某作为股东发起设立了被告公司。(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一n法院认为:n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名为技术转让合同,但约定了五年有效期
10、限,因此该合同实际是一份五年期的独占使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如无其他证据,原告不再拥有独家使用权。n原告起诉被告公司、叶某和王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后,超过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截止期限1996年4月。n结论:不能认定原告拥有上述两个产品配方的所有权。(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一n法院认为:n对于型号为C、D和E三个产品的配方,原告未举证证明技术人员出国期间曾将该笔记本交给过叶某。n既便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公司生产的相应产品配方与该三个配方相同或实质相似,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或者叶某和王某某接触过三个配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侵权。(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一n思考:n最基本的证据权利证据的证明
11、效力未落实;n严格的说,从另一个角度,C、D、E产品的技术资料仅记载在工作人员的笔记本上,也不能充分证明权利的归属,技术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司的保密范围是否及于该笔记本等公司的制度存在漏洞。(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二n原告是一家中外合资的锅炉生产企业;n被告滕某某原是该公司职员,后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n在职期间御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n从公司离职后到其好友公司任职,担任总工,从事相同产品生产;该公司产品销售至天津、山西、广西等地。(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二n原告发现滕某某的情况后,将滕某某与其好友的公司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n天津、山西两家需方提供的被告公司安装产品时提供的图纸;n原告向公
12、安局报案,由公安机关在被告公司处查获的计算机主机,其中载有相关图纸;n经比对,上述图纸的内容与原告预先提交法院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图纸基本一致;n最后,该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二)有关技术信息的案例二n思考:n搜集证据的切入点准确,准备充分;n多种渠道搜集证据,迫使被告让步。四、不为公众所知悉(一)何谓不为公众所知悉n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院司法解释九条)n不排除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经为其他经营者获知;n不易获得;n所属领域。(一)何谓不为公众所知悉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院司法解释九条):n
13、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n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n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n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n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n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二)与“知悉”有关的案例n原告起诉时主张:n其产品原料是与特定供应商联系、研制,并由该供应商专供。n自然人被告甲从原告处离职后,也从该供应商处进同样的原料生产相同产品。原告以此作为指控甲侵犯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二)与“知悉”有关的案例n甲以公证方式举证证明在互联网上,有该
14、供应商向公众供应该“特种”原料的经营信息,说明该原料并非给原告的特供。(二)与“知悉”有关的案例n法院认为:n相关原料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销售,即原料信息能够轻易地从公开渠道中获取,故此信息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五、经济利益与实用性(一)如何界定n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高院司法解释十条)(二)理解n反映政治利益的国家秘密,反映精神利益的宗教秘密,反映个人利益的公民隐私等不属于商业秘密。n原子弹的技术秘密是国家利益,不是商业秘密。n经济利益
15、必须合法。n自动理牌麻将机的制造方法、工作原理是商业秘密;n有透视功能的麻将眼镜,用于赌博,带来的是非法经济利益,不受保护。n商业秘密是可以应用、实现的,满足社会需要,有积极的效果。不是抽象、模糊的概念。(三)实践的把握n司法实践中因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具有利益性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尚未出现;n重点在于要求信息能够实际使用,而不强调其创造性或者先进性。不同于专利技术。(四)思考n被告抗辩由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已经被淘汰,故不具有实用性,失去了经济价值,如何判定?n我们的意见:n被告使用技术秘密的事实本身证明该技术对于被告而言具有实际使用的价值;n原告使用该技术与否与判定无直接关联;n只要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司法 保护 实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