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如何在合同签订中规避风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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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合同签订中规避风如何在合同签订中规避风险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事项合同当事人的审查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合同的附件要约(二)要约的生效和失效有关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丧失其法律拘束力,这就是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2、要约人依法撤销;(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该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工作准备。承诺(一)u
3、承诺的意思表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u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u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是部分接受,或作出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者其他实质性变更的,则要约人作出的答复,不作为承诺,而构成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指有关标的、价款、质量、数量、履行地点、时间、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u承诺的表示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u除了根据交易的性质、习惯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以外,承诺应当以要约通知的方式作出。u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u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要约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如
4、超出要约有效期,受要约人所作的答复,构成新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二)u承诺的生效:u承诺的生效,一般应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于有符合交易的性质、习惯所确定的方式或者要约表明的其他方式的情形时生效。u承诺的失效。承诺在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效力:u承诺被撤回。承诺被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去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承诺撤销的通
5、知,因送达原因迟到的,要约人应立即告知对方,否则,视撤销承诺的通知未到。u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应立即向受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否则,视该承诺未迟到。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u逾期的承诺。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一项新要约,但在要约人及时认可的情况下,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6、。案例一2004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乙公司在2004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4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一般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作延迟,甲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甲公司接到回信后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而乙公司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
7、间因合同为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而有所不同。实践性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因而实践性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诺成性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因而一般自承诺行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合同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
8、间的,最后签名册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合同书上签字、在合同书上盖章、或者在合同书上既签字又盖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约定签订一正式书面合同。甲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并同时将第一批货发运至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迟迟不付货款。后甲公司向其追要,乙公司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u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u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
9、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u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u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同时完成,即该处为承诺生效的地点,也为合同成立地点;二是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时,完成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三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应以该承诺行为生效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u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
10、在的地点。合同的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案件的管辖,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判断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而言有:缔约过失责任u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u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原则存在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以给缔约对方造成损失为要件,具有补偿性。u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事由:u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11、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u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u(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信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付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缔纺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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