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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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范文 (本合同适用于存货抵押)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宗方超律师制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依据(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号托付担保合同的商定,抵押权人为债务人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号的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币(大写)万元借款供应担保。抵押权人并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号的保证合同。为确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约和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愿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供应反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以库存商品作为抵押物。 2、抵押物(
2、库存商品)的价值不低于(按进货价值)万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其次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商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抵押权人担当担保责任之次日起,抵押人根据主合同商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
3、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抵押权人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或者 抵押权人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款比例)%/年(担保效劳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抵押期限和抵押期间 抵押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抵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 1、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全部权,且抵押人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设定他项权等状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书面同意。 (5)如法律规定并本合同必需,抵押人
4、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抵押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抵押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人确保抵押权人收到: (1)经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真实有效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经证明为真本的抵押人设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公司成立文件; (3)抵押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关事项进展有效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其内容为:有效同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以
5、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供应本合同定义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经证明为真本的抵押人股东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字样本; (4)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正本、抵押登记文件正本、保险单正本; (5)抵押权人合理要求抵押人供应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为原件,如经抵押权人同意供应复印件,则须经抵押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抵押权人未准时取得并持有该等文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抵押人担当。 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权与其反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不毁灭,抵押权也不毁灭。 第六条抵押人权
6、利与义务 1、抵押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全部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抵押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抵押人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商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商定和承诺的内容; 3、合同签订后,如消失或可能消失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消失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抵押人应于3日内向抵押权人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削减的价值向抵押权人另行供应担保; 4、抵押人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实行企
7、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削减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展上述行为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削减的价值向抵押权人另行供应担保,否则由此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继承发生后,本合同项下义务由继承人担当。变更后的机构或继承人应于抵押人变更或发生继承后3日内完成相关变更抵押登记的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拥有的抵押权不受上述变更、继承情形的任何影响。 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6、抵押人保证在
8、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协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止或干扰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所实行的相应措施; 7、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抵押权人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根据抵押权人主见款项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抵押权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参照前述商定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8、当主合同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托付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欠款。 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连续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
9、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或履行期限进而加重被担保债务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采纳浮动利率而导致“被担保债务”发生变更的; (3)抵押权人将“被担保债务”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须准时通知抵押人转让事宜)。 10、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主债权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供应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人权利与义务 1、抵押权人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当保证责任或消失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抵押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向抵押人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展登记的书面通知; 2
10、、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展监视,并有权要求抵押人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削减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抵押权人不得以对抵押人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抵押人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八条抵押财产确实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以下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削减到达贷款合同本金%时,抵押人未按合同商定向抵押权人供应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11、,违反诚恳信用、公正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产; 5、抵押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抵押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进展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峻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 抵押人承诺与抵押权人已就抵押物的全部售款及/或租金收益,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权益合同(如有)下的收入或应收款项或应收收益设定质押担保事宜并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办妥了质押登记公示手续。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每月的租金收入、售款及其他收益等存放于抵押权人指定银行,开户行:行,开户行账号:,用于优先归还被担保债务,详细见应收账款质
12、押合同。 第十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治理的义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监视和检查抵押物的治理状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设定质押担保,详细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商定处理。抵押人应照
13、实告知买受人/承租人/其他第三方抵押物已抵押于抵押权人的事实,无论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出具何种书面或口头承诺/同意,该承诺/同意均不构成抵押权人放弃法律给予抵押权人的权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反担保。上述情形下,如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价值或供应相应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商定的抵押权实现
14、方式提前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为被担保债务供应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保险 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元(大写)的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且保险单据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的期限应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至少六个月。其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3、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4、若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缺乏以抵偿本合同项下被担
15、保债务或抵押物的损毁不在保险责任笵围以内,抵押权人有权马上要求抵押人将相当于缺乏局部予以清偿和/或要求抵押人供应抵押权人能够承受的其他担保。 5、抵押人在此不行撤销地委派和指定抵押权人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享有充分的代理权和代表权,并可全权代表抵押人(费用由抵押人担当),以抵押权人认为适宜的方法履行或实施保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6、抵押物因第三方缘由造成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抵押人不得放弃对第三方的求偿权。 7、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因抵押人过错的毁损,由抵押人于二日内供应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等进展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到有关登记机关与抵押权人共同办理
16、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费用均由抵押人担当。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等正本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未准时取得并持有该等文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抵押人担当;如抵押人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则由抵押权人代为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担当,且抵押人无条件地供应一切登记所需文件。 第十三条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发生代偿后,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 1、
17、抵押人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肯定比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一旦出售价格低于商定的比例,可以提前实现债权); 2、抵押人的库存产品数量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一旦低于该比例,可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为其他损害抵押权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承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2、抵押人在抵押物占管项下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3、抵押人不按第九条设置质押担保或违反该条相关商定的,或不按第十条办理保险
18、手续或违反该条相关商定的,或不按第十一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违反该条相关商定的,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应准时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抵押物权利价值百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抵押权人实际损失 万元。 5、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6、抵押人在发生抵押财产价值削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消失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等任何本合同商定的应当另行供应担保义务的情形的,抵押人在抵押权人通
19、知其另行供应担保之日起二日内,未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准时另行供应担保的,应按未供应担保数额日万分之九支付拖延履行金,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并按抵押物权利价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属于本合同其次条商定之“被担保债务”范围。 发生上述违约状况的,除支付相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外,抵押权人还有权视状况实行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 1、行使抵押权人在托付担保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要求抵押人提前担当反担保责任; 3、行使抵押权人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五条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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