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2021修订版范文(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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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2021修订版范文(通用3篇)一、药品管理法2021第一篇:药品管理法2021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1984年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月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2、。2019年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日起施行。最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等共十章八十六条。二、新药品管理法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三、法律咨询问:请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条的内容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
3、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篇:药品管理法2021修订版7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新办法将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药品上市许可的责任主体和对应责任,并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将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纳入加快上市注册范围。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强化了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细化处罚情形,被媒体誉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最严厉的处罚”。这两部规章曾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4、总局于今年3月发布。彼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介绍,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核心配套规章,两部规章的修订将为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规范和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奠定法治基础。同时,新办法也体现了对2019年6月通过的疫苗管理法、2019年8月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最新要求的落实,力求建立最严格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国推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显示,根据最新版药品管理法,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简单来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通常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
5、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据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杨悦介绍,以往我国只有药品生产企业才能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研发机构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因此无法申报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上市,导致药品上市前后的责任主体不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因而无法得到保证。全法律责任纠纷。可以预期,试点方案将有助于企业和个人行为规范和诚信体系的建立。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教授陈永法在接受中国医药报采访时曾分析,新制度的推行,意味着科研机构、自然人等非生产企业主体,将能以持有人的身份享有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最终市场收益,有利于鼓励其积极研发,从机制上抑制“卖青苗”等利益短
6、视现象的出现。同时,因持有人更了解药物研发的技术过程,因而更有能力不断发展和创新技术,促进研发良性循环的形成。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显示,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五年内,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如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将不予再注册。事实上,早在2016年5月,国内十个省份便已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新华网评价,该制度作为药品监管中的核心新制度,在此次新规章的推行中得到了体现和固化。鼓励药物研制和创新,增设“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澎湃新闻注意到,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增设
7、“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一章,设立了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并明确了每个通道的纳入范围、程序、支持政策等要求。例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一节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再比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节明确规定,四种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这四种药品包括:1、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2、符合
8、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3、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4、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等。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副院长尹莉芳曾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撰文时称,上述加快药品上市注册的新政策,有利于完善创新药企关注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和有关国际做法接轨,鼓励药物研制和创新。此外,据新华网解读,新办法还优化了多项审评审批流程,实现药品注册时限可预期。比如,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的申请,新办法规定,药品审评中心将自受理之日起六十天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新办法还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在审评时限的二百日内,明确审评过程中提出核查检验启动
9、时间点为受理后四十日内,完成时间点为审评时限结束前四十日,保证总时限可控。为了保证药品注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新办法规定,有关国家局应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注册审批事项清单及法律依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注册进度,公示药物临床试验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药品全过程监管,建立安全信用档案尹莉芳指出,新办法的另一亮点是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药品核查中心负责建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安全信用
10、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制度,由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对此,新办法还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强化风险管理。譬如,新办法规定,省、自
11、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企,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检查,三年内完成所在区域全部检查;对原辅料有关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检查,五年内完成所在区域全部检查。此外,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法律责任”一章增设并细化了药品生产环节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被誉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一名医药健康行业风险评估人士指出,新办法增加了“未经批准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
12、围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生产”两种违法情形,并增设了“如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未进行短缺药品停产报告三种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金额为1-3万元行政处罚”等三种罚则条款等。今年3月,前述两部新规章发布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核心配套规章,两部规章的修订将为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规范和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奠定法治基础。第一章总则第三篇:药品管理法2021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
13、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
14、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15、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
16、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第十四条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17、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第十七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
18、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十九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
19、,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一条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
20、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第二十三条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21、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二十五条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第二十六条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
22、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
23、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三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
24、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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