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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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格式为word版可编辑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
2、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
3、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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