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商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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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集团公司商标管理规定 X集团公司商标治理规定 1.商标治理总则 1.1商标治理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标准集团公司“KAIJIELIXXX”(含图形)主注册商标及附属注册商标的治理,通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策略,正确宣传、依法爱护、充分运用商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大做响“KAIJIELIXXX”品牌,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并争创“KAIJIELIXXX”著名商标,利用著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加竞争,进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1.2商标治理的策略 1.2.1建立标准的商标治理制度; 1.2.2确保集团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 1.2.3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准时性; 1.2.4确保商标依法
2、正确使用; 1.2.5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 1.2.6确保商品效劳信誉; 1.2.7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 1.2.8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害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1.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KAIJIELIXXX”(含图形)主注册商标及附属注册商标的的注册、保管、使用、印制、爱护、推广、应用、变更、许可、续展等各方面治理。 2.商标治理职能 2.1集团公司成立“XXX品牌战略推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商标治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品牌办”),其职责是:2.1.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商标治理的规章制度; 2.1.2拟定XXX创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1.3负责集团
3、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 审核; 2.1.4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展审批; 2.1.5组织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处理商标争议异议及侵权案件; 2.1.6审核品牌宣传方案; 2.1.7负责商标的档案治理、信息处理; 2.1.8指导、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2.1.9指导、监视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企业的商标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做好闻名商标、省名牌的争创工作; 2.1.10供应商标专业学问询问效劳及指导; 2.1.11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治理部门联络; 2.1.12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2.2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
4、:2.2.1负有爱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2.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 2.2.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2.2.4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对集团公司托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2.2.5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对本方法负有详细实施的责任,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设立商标治理员。 2.3集团公司将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方法第2.2的履行状况纳入工作考评。 3.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治理 3.1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需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依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品牌办申报商标注册。 3.
5、2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3.2.1提知名称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向品牌办书面提 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3.2.2检索品牌办根据商标检索要求,向国家商标局或托付商标代理机构进展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应申请单位。 3.2.3注册申请申请单位依据名称检索结果,明确向品牌办提请注册商标,由品牌办对申报文件(含商标图样)进展复核后报请总裁批示。获同意后,品牌办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品牌办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3.3品牌办应依据集团公司的
6、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章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3.4为避开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在初始设计及注册时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备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3.5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公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集团公司设定的商业隐秘爱护期。 3.6各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经品牌办会核报请总裁同意后,可参照本方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品牌办备案。 3.7商标的补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3.7.1补正、修正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集团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品牌办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应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7、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赐予补正。 3.7.2异议:品牌办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应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辩论意见并送交品牌办,品牌办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商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状况:一是集团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 商标与集团公司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一样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准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二是他人对我集团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辩论。 3.7.3复审:品牌办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集团公司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异
8、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应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品牌办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商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3.7.4争议: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一样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品牌办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3.7.5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集团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品牌办组织辖内有关部门讨论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集团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9、撤销的,品牌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展辩论。 3.7.6再复审:集团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给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打算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3.7.7变更:集团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3.7.8续展: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3.8商标的信息处理 品牌办应常常与政府商标治理部门保持联系,承受专业指导,把握商标政 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治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或与商标
10、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包括聘为品牌参谋单位),准时发觉与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品牌办将通过企业的内部刊物、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3.9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3.9.1品牌办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展分类治理。定期进展商标使用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集团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3.9.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展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集团公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9.3受让商标,必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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