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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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最新篇一 (2023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23年 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治理,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治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治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根据用于讨论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
2、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治理。 其次章 用于讨论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试验讨论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的讨论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试验讨论的和全部安全等
3、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讨论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
4、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的讨论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头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
5、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头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
7、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托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 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
8、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假如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
9、,并实行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掌握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打算,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其次十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
10、释。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最新篇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 (2023年7月11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2023年3 月20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保障人类安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爱护生态环境,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讨论、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展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
11、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转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 本方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急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根据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治理。 第五条 依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
12、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讨论、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爱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讨论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治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托付具备检测条件和力量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检测,为安全评价和治理供应依据。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
13、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其次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治理 根据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急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尚不存在危急; 安全等级:具有低度危急; 安全等级:具有中度危急; 安全等级:具有高度危急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确实定按以下步骤进展:(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
14、等级影响的类型;(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确实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1.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微小; 3.用于特别讨论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试验完毕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微小。(二)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急,但是通过实行安全掌握措施完全可以避开其危急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三)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急,但是通过实行安全掌握措施,根本
15、上可以避开其危急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四)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急,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掌握措施避开其发生危急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集中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毁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确实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
16、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急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急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 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安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安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确实定 依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
17、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假如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实行任何安全掌握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假如安全性有肯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掌握措施完全避开其潜在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为;假如安全性严峻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掌握措施避开其潜在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为;假如安全性严峻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掌握措施完全避开其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v。(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
18、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假如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假如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
19、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2.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确实定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
20、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 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 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 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
21、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假如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假如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安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急的,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增加的
22、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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