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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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尤为凸显,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利益是新时代法治的需要。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的价值不断被挖掘,使得实际生活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手段层出不穷。该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探究之处,且尚有诸多方面需要完善、补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制需求。本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概括论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种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状和我国不同领域法律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析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
2、护方面的缺陷。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的社会现状,提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完善之策。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完善 目录引言.1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述.2(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念.2(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2(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种类.4二、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6(一)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状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6(二)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7三、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缺陷.8(一) 其他部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9(二) 我国现有刑事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9四、 侵犯公民个人信
3、息犯罪立法的完善.10(一) “前置法”的完善.11(二) 刑法的完善.11结语.14参考文献.15致谢.16I引言随着数字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特别是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资源,其意义越来越关乎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年来,公民信息泄露事件屡屡见诸报端、网络等媒体层面,不仅引人忧虑,且发人深思。如何有效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完善刑事立法在此方面的局限及不足,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且已成为保护好个人隐私、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入手,通过介绍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及不足,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
4、立法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0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述(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概念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的第7条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作为第253条之一,具体规定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5、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上述规定是目前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基本上是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一般主体,以窃取、使用、购买等方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我国刑法第253条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规定,也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范畴,但该条文实
6、际上是破坏通信自由犯罪的身份加重犯,保护的是公民通信自由权。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通信自由的犯罪同放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是否合适,已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不同观点,但从法律严谨、完善的角度出发,如此规定还有待商榷。因此本文所指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仅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名。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1、犯罪逐渐走向产业化2008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别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问题进行了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客观形式、表现方式多种多样,由于“个人信息”的买方市场异常的活跃,刺激了其卖方市场的产生,促使大量兜售
7、“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使得“个人信息”被任意非法买卖,被出卖的信息包括:房屋租赁关系之中的屋主或租客信息、电话信息、病患信息,学生的报考信息等等。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化经营方式,由专人专门的对散布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专项的整理汇编,形成产业化“生产经营销售”流水线式服务,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时代的影响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更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逐渐形成“采集整理传输”个人信息的利益产业链。这种买卖双方市场的对接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2、“内贼”使得大量“个人信息”流于社会 “个人信息”泄漏的源头多来自掌握信息的有关单位
8、和部门,如银行、电信、政府部门等,这些部门在给公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经得本人同意获取了“个人信息”,因此他们利用自己的优势,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资源之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使得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流向社会,例如,“在 2012 年5 月“宁德最大非法出售公民信息案”中,信息的来源就是公安交警指挥中心任职的蔡某某等 7人。” 中国新闻网.宁德最大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30被告人获刑【EB/01】2012年公安部针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专项整顿,发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中介、银行、保险、医院、电信、快递等。人民网.个人信息遭严重泄露,国人生活犹如“全裸”【E
9、B/01】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作为上游犯罪,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提供便利2012年8 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统计了其近三年来受理的诈骗案件,其中涉及公民信息泄露,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诈骗案占所有诈骗案的77%。 安海涛:泄密利益链与个人防范,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20日第6版.“个人信息”的价值逐渐增高的今天,其中可利用成分也越来越多,利用的渠道也越来越多,行为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出于一个简单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实施其他的犯罪做准备。 陈佳: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完善,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4、实施方式极具隐蔽性,查处困难 网络的不断
10、发展,为了快捷便民,各种网络服务层出不穷,而且为了保障网络服务的交易或者服务的可靠性,各种网络实名制认证要求也随之出现,这种环境下,使得行为人只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就能采集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作案还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行为人在作案时通常可以用虚假身份,而且可以随时的转换身份,完成作案之后证据还可以被立即销毁,不会留下任何线索。5、犯罪行为涉及面大,危害面积广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目的是通过信息获取利益的可能性,也正由于这是一个获益的可能性,而不是获取利益的必然性,行为人为了增大获利可能性的概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针对的对象不会是单个,而是大量个
11、体的信息,由此产生大量的被害人,社会危害面积大,社会影响恶劣。(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种类涉及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利用”三个环节。信息采集是指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经本人同意的获取和未经同意的获取,主要指从信息管理者处获取信息;信息传输是指信息的传递,即将“个人信息”由一个主体到另一个主体,主要指的是将信息提供给除本人以外的他人;而信息利用是信息之所以能够用于流通的根源所在,其核心是使信息发挥效用。” 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185页.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涉及个人信息行为的两个环
12、节出发,将该罪名分为:信息采集环节的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信息传输环节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除本人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在不经过信息主体或者信息管理者的同意的情况下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尽可能的避免社会成员唯利是图,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权益。因此该罪约束的对象,即犯罪主体是除本人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 (2)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权力机关(国家机关)以及私权利机构(金融、电信等)通过合法途径(
13、在其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主体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经个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是个人信息的管理者,就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管理,作为信息管理者对其管理的事物就享有保护其不被恶意取得的权利,禁止他人或组织窃取或非法获取。 (3)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行为 “窃取”是指通过不被个体所知晓的方式,获取的个体“个人信息”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不断革新,窃取的方式中也有了“高科技化的创新”,在原有的偷拍、偷窥、跟踪监视等传统方式上,增加了“电脑入侵获取”以及“假网站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高新科技方式,这些高新技术的发展被恶意使用,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非
14、法获取”是指除窃取之外的其他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是违背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公民人格的不尊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公权力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私权利机构(金融、电信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然会采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如:金融机构在为公民办理存储业务,其需要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身份认证,从而获取到“个人信息”;学校在学生受教育阶段为了证明学生在校就读以及就读专业而制作的学籍资料,学校也当然的获取学生的“个人信息”等。(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
15、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在履行“职责”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的主体,可以理解为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者,公民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们是为了便于其管理或者方便其合法合理的使用,并非授予“管理者”对“个人信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为“个人信息”不具有物权所有权属性,其象征的是公民的人格权,不能被让渡,只能自己享有。公民也信任其不会任意的作为他用,才将本人真实信息告知他们,因此他们有义务通过有效的方式保存,并且在公民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信息,避免其信息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无论这种使用是否给本人利益。如:银行就不能任意的将客户资料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供他人推销寻找投资可能性;电信机构不
16、能将客户的电话号或通话记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方便他人跟踪或调查。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行为“出售个人信息”是指以个人信息价值为尺度,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进行的等价交换。“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是指非以出售的方式进行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个人信息交给他人的行为。 赵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问题之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二、 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状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1、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现状2012 年 4 月 20 日,公安部在 20 多个省市,展开了第一次全国性大规模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
17、一大批涉案人员众多、覆盖面广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团伙相继被捣毁。在北京,一举抓获嫌疑人 92 名,其中 19 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查获涉案电脑20余台,打掉以侵害公民信息为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有组织犯罪团伙 2 个 黄洁:北京警方抓获 92 人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犯罪,载“法制网法制日报”,。在山西,打掉了非法调查、讨债公司 14 个,侦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 15 起 左燕东:谁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载“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b/aban/A3/1431347.html,2015年5 月20日访问.。在上海,2012 年先后开展了 3 次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共查获被盗公民个
18、人信息达上亿条,119名犯罪分子涉嫌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刑事拘留 徐瑞哲:上亿条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载“解放网解放日报”,-07/153838718.html,2015年 5月20日访问.。纵观我国,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极为嚣张、普遍,并逐渐成为困扰我国公民正常工作、生活的重点问题之一。 2、刑事司法打击的必要性 当前信息社会发展下,随着各行各业都在业务往来中收集着客户信息,无论是购买车票,还是办理打折卡、会员卡、银行卡,亦或是去消费等,都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这就使得在信息被泄露后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利用工具。但公民个人信息到底是如何被泄露的,那些被非法窃取、使用的公民个人
19、信息的泄露源头无疑就是那些可以接触、掌握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譬如一些国家机关、垄断行业、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我国现阶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工作、生活,还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发展,我国社会将可能出现信用危机。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的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正以极大的比例呈递增趋势在快速的增长,也已经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严重的危害。而且由于这些沟通方式借助电信、网络媒介,不具有当面性和即时性,且更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更为隐蔽,犯罪后不易被察觉。这些都突出了,现阶段加强刑事打击侵犯公
20、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必要性。(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我国不同领域法律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如下:1、宪法 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不仅是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的第 40 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宪法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性规定,同时,由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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