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九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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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金信托合同九篇资金信托合同 篇1 托付人: 受托人: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为投资于_外环隧道工程,托付人与受托人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外环隧道工程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
2、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_外环隧道工程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外环隧道工程:指_外环隧道工程工程,即_市外环隧道投资建立运营专营权合同项下的_外环隧道工程工程。 5、外环隧道工程公司:指在_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注册的_外环隧道建立进展有限公司。 6、指定治理资金信托:指托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工程、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7、信托
3、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8、信托规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 中国工商银行_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规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11、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收益。 12、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收付代理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全部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进展经营治理,
4、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 (1)投资于外环隧道工程公司,通过外环隧道工程的建立、运营猎取收益; (2)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置国债。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治理资金信托。托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治理并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投资于外环隧道工程公司。 托付人同意参加信托规划。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托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 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_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专户。 托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
5、明:划“表示选择) 资金信托合同 篇2 托付人:_法定代表人:_ 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标准信托治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付人与受托人本着公平、互利、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商定,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
6、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展治理或处分的行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托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 信托规划:指_。 1.5 托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公司。 1.7 受益人:指托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工程公司:指在_登记注册的_公司。 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 信托本金:
7、指托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托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 托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其次条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托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方式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托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方式的
8、信托。 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大写)元整,(小写¥_元整) 4.2托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账户名称:_,银行账号: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规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安排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托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规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
9、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根本状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让工程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 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托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参加信托规划,与参加信托规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拢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公司持有的工程公司%的股权。 8.2 托付人授
10、权受托人按信托规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规划财产治理、运用和处分方式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共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 本信托担当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酬劳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规划规定支付。 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安排时间及安排方式按信托规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 (2)根据本合同规定 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全部的财产;
11、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酬劳;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商定取得酬劳; (3)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5)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依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
12、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 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意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方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宅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根据信托本金
13、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以下缘由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全都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规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安排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 (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采纳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
14、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规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托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规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酬劳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若托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
15、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担当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因托付人缘由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托付人违约,应担当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规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 15.1托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宅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
16、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胜利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意之日起生效: (1)托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
17、法律效力。托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 16.4信托规划、信托财产 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规划、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十七条 特殊申明 17.1 托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和讨论了本合同中的全部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全都。 17.2 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和讨论了本合同、信托规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全都。 托付人(盖章)_ 受托人(盖章)_ 授权代表
18、(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 资金信托合同 篇3 _国信 (xt)字第( )号 本合同严肃声明: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
19、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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