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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视治理,标准证券公司行为,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视治理职责。其次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 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询问含财务参谋; 四受托投资治理
2、;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 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特地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标准、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
3、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治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标准的业务分开治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以下情形
4、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 5%及以上的股东: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经营而受到惩罚的;二累计亏损到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四或有负债总额到达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到达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效劳部等分支机构。第十二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特地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设立子公司必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综合
5、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 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一样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治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举、财务参谋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五条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
6、证券公司。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以下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 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 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以下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宅; 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效劳部的同城迁址;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需在得知该事实
7、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章 证券从业人员治理其次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需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依据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治理。其次十一条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力量;二品德良好、正直诚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受;四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
8、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惩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 5 年、或金融工作 8 年或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恳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无不良行为记录;三生疏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治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治理学问和组织协调力量;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9、得担当证券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惩罚未逾 3 年的;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承受调查期间的;四 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 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当高级治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展注册及日常监视治理。第四章 内部掌握与风险治理其次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构造。其次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以下状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
10、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当时; 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 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当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阻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其次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治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掌握制度。其次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治理业务、证券争论和证券投资询问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治理,以防止利益冲突。第三十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
11、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展检查监视。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 案。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掌握进展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掌握进展年度评审,准时觉察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本方法公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展清理。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必需遵守以下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淌性的局部,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章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
12、定。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三证券公司流淌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淌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治理的资金。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治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消灭以下状况,必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缘由和对策: 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三综合类证券公司流淌资产余额低于流淌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的;四
13、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大事无法到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缘由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不同状况,暂停其局部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预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第五章 日常监管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宅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当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
14、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正竞争的原则, 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治理方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必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展审计。 证券公司必需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15、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需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缘由。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实行谈话提示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治理中消灭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订正。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展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供给、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供给有关资料,或者供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必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妥当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与数据丧失、泄密或者被篡改。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展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证券公司支付;中国证监会也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展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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