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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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
2、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亮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立、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以下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
3、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置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直接存入按本方法规定开立的
4、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按本方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房改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招投标等公正、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
5、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治理银行。 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并与专户治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承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视和查询。
6、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打算自行治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7、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状况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条 业主打算自行治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及公示状况说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治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8、事处的监视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时有权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划转。 第十七条 业主自行治理期间,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代管物业专项
9、修理资金。 第十八条 业主自行治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九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准时续交。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业主应当根据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由业主自行治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治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缺乏修理、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准时根据本条其次款或
10、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其次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物业效劳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从物业效劳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
11、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担当: (一)专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局部业主担当; (二)局部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局部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未出售局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缺乏局部由业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担当。 其次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
12、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详细范围和内容; (二)修理、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规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规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其次十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局部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13、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根据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3日。假如有超过专有局部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其次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修理)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
14、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状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治理银行及账户名称;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自行治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前将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
15、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六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修理)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修理的情形时,且修理、更新
16、、改造所需费用在2023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其次十七条 修理、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以下材料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修理费用清单、票据; (三)修理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修理、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局部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其次十八条 发生以下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应当马上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展修理、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已商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
17、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峻漏水; (四)落水管严峻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 (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急的; (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设施消失功能障碍; (九)安全监控设施消失故障,不能运行; (十)其他物业共有局部和共有设施设备消失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次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其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马上将状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
18、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马上进展抢修。 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治理的,发生其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将状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业主委员会应当马上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其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
19、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展公示。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机构及负责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时,不得向专户治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严格自律,制止实行不正值的营销手段。 第三十四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局部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局部按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物业专项修理
20、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制止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以下资金应当
21、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结付给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局部、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五)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物业全部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供应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随物业全部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帮助受让人办理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因局部
22、物业灭失或者物业转让后业主缺乏两户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并办理销户手续。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应当退还房改房单位。 第四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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