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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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2023)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5 号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户外广
2、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各类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现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公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户外广告设置和治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方法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予以惩罚。 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
3、)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其他阻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六条 制止在以下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掌握地带内; (二)危急建(构)筑物及其他危急设施; (三)市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依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掌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
4、、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其次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构造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构造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需要进展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展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
5、全部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正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全部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正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公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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