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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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一、传销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l0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筹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规定比拟原则,不易理解和把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次条第一款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进一步细化为五类人员:一是在传
2、销活动中起发起、筹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起、筹划、操纵的“董事长”类人员。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担当治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详细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担当详细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担当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类人员。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惩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惩罚,又直接或者间接进展传销活动参加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受过惩罚后重操旧业,主观恶性较大,有必要予以从严惩办
3、。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担当资金结算、财务治理等重要职责的人员。 在此需要讨论的是,是否有必要再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出详细的区分。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且从上述五类人员来看,不少组织者本身也是领导者,二者的界限较为模糊。笔者认为,虽然从理论上讲,组织者、领导者存在肯定的区分,但在认定本罪时很难区分且没有必要严格区分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传销组织中,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的概念存在交集。传销组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传销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名称、从事肯定的经营活动并具备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的传销机构,其最初发起
4、人才是组织者,也是领导者。广义的传销组织包括上述独立的传销机构在某地设立的营销团队,故其有多名组织者,而这些组织者亦可定性为领导者。二是本罪组织、领导行为针对的是传销活动而不是传销组织,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而在详细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本身也就是领导者。三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传销犯罪中危害性相当。司法实践证明,真正推动“金字塔”式传销组织进展的往往是传销活动的骨干人员。有些传销组织,虽然塔尖被削掉了,但由于骨干人员的存在,传销活动换个地方仍旧可以连续进展,无论这些人以何种身份消失,其必定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并没有本质的差异。四是刑法打击的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对孰是组织者、
5、孰是领导者在定性上未作区分。意见也没有详细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只是强调了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这是基于实际状况作出的科学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正由于此,本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便可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传销活动一般参加者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关于情节严峻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峻的,应当依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罚。有人据此认为,对“团队计酬”式传销和诈骗型传销的一般参加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罚。但是,该批复已于2022年
6、4月8日被废止,理由就是“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同时,意见其次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毕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呢? (一)对于传销活动一般参加者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展把握: 首先,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进展人员,并要求被进展人员进展其他人员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酬劳,进而牟取利益的传销活动。该种传销活动与金字塔式传销存在明显的不同。所谓金字塔式传销,是指以诈取
7、新参加成员入门费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是一种骗局。依据世界直销联盟的规定,其架构为: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之工程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力,赚取参加这些工程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藉以牟利。相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而言,金字塔式销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取入门费,或以入门认购质次价高的产品为由收取几百元到千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参加、介绍或进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其次,传销组织者或领导者夸张回报或许诺赐予参与者高额回报或销售商品返利的权利;第三,产品质次价高,且无退货保障制度;第四,销售人员获得酬劳主要来自进展人员所获得的奖金而非销售产品的合理利润,先参加者的收益永久领先于后来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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