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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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 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 102 号,以下简称收购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其次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商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
2、报告书,依照收 购方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 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担当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 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局部担当连带 责任。1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管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 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状况,在不影响披露 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信息披露义
3、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状况,必需明 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参谋、律师等专业机构出 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 同意上述援引。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担当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neeq .cn 或 neeq.cc披露权益变
4、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2其他文件,并列示备查文件名目,供投资者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告知投资者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备 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其次章 根本状况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如下要求披露其根本状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披露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宅、 、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姓名、国 籍、身份证号码、住宅公民身份号码、住宅可以不公开披 露、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职务、所任职单位主要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 位存在产
5、权关系。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依据本准则第九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状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 级治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都行动人的,应当说明全都 行动的目的、达成全都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全都行动 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3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之日前 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已经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 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局部作出披露。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 过 6 个月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收购方法和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二条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
6、份权益变动活动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披露须履行的批准 程序及相关批准程序进展状况。第三章 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收购方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掌握公众公司股份的具体名 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 性质及性质变动状况,股东持股变动到达规定比例的日期及 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 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具体名称、种类、数量、 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
7、,还应当 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4第十四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打算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存在收购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 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据收购方法及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六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应当在其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及收购 意图的调查状况。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供给的担保,或者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众公司的控
8、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披露前述情形及消退损害的状况;未能消退损害的,应当披露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退全部损害的 安排。第四章 收购报告书第十七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的有关状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 效方式,全面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之间的股权掌握 关系,实际掌握人原则上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治理部5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控股股 东、实际掌握人所掌握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状况;收购人 最近 2 年受到行政惩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惩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或
9、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最近 2 年受到行政惩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惩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所掌握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状况说明;最近 2 年受到行政惩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惩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第十八条收购人应披露是否具备收购人资格且不存在收购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承诺。第十九条 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其次十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掌握公众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等状况。其次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
10、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 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状况。其次十二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及其关联方以及6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 告日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其次十三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 2 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 2 年所承受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 1 年是否全都,如不全都, 应做出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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