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5篇】.docx
《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5篇】.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5篇】第一篇: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第
2、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_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3、的,由股东会决议;(注: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
4、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5、议每年举行次,(注:次数及召开的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
6、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
8、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9、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二十八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10、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11、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
12、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13、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14、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另行规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章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
15、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
16、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2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第3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
17、、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第4章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
18、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制定或修改公司
19、章程;(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12)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1)执行股东的决定;(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20、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其他职权;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其他职权;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21、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乡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6)其他职权;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22、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8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
23、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9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条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5篇 工商局 公司章程 范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