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三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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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刑 法 总 论第三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五节 犯罪既遂案例导入被告人吴某于2004年11月25日下午在某市城郊街道南门村发现一家房子(居民韩某家的砖瓦房)“挺好”,便准备晚上去抢劫。当晚10时许,吴某在附近转悠数小时后手持木棒窜入韩某家院内,正欲实行抢劫时,被韩某堵在院内。韩某抢下吴某手中的木棒,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裁判?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
2、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罪过支配下的行为,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表现的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罪过支配下的行为,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时表现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行为停止时是否已完成犯罪为标准,可以区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时,也不会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第二节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一二犯罪预备的概念
3、和特征一(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是,这一规定只是说明了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并非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刑法理论认为,作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01020304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也就是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某种犯
4、罪的意图。大多数故意犯罪都有一个预备过程。有些犯罪必须经过犯罪预备才能进入实行阶段。010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0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表明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犯罪过程已经超越了预备阶段,就不再是犯罪预备。0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它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犯罪预
5、备的处罚原则一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类型一二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02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030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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