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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章节合伙企业法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四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五节 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第六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七节 入伙和退伙第八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九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十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4/29/20232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4/29/20233一、合伙的概
2、念、特征(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实物而依法成立的盈利性组织。4/29/20234(二)合伙的特征1.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合伙协议而成立2.合伙是一个独立的组织3.合伙是一个赢利性组织4/29/20235二、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4/29/202362.合伙企业的特征l合伙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l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l合伙企业资本是由
3、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4/29/20237(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进行商事交往2.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称在法院起诉或应诉,成为诉讼主体4/29/20238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狭义的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专门法律。4/29/20239(二)合伙企业法特征1.公法和私法结合2.
4、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3.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4/29/202310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4/29/202311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4/29/202312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提出申请(二)工商登记(三)合伙企业的变更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
5、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审批文件、其他法定的证明文件当场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4/29/202313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29/202314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1.合伙企业的营业所得2.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合伙企业接受的赠与财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4.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包括违约的损害赔偿和侵权的损害赔偿5.合伙企业获得的无形资产(三)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29/202315二、合伙
6、企业财产的性质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2.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人以现金或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以及现金收入或其他财产所有权,归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共同共有;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29/202316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1.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3.利益分配权4/29/202317(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1.出资的义务;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
7、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29/202318第四节 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29/202319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8、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4/29/202320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29/202321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1.平等的合伙事务
9、执行权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4.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4/29/202322(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义务1.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0、。4/29/202323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9/202324第五节 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一、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 二、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案 4/29/202325一、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11、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29/202326二、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案1.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2.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与亏损分担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但具体方案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4/29/202327第六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4/29/202328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二)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
12、,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三)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29/202329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l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l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l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l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4/29/202330(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
13、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4/29/202331(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4/29/202332第七节 入伙和退伙一、入伙二、退伙4/29/202333一、入伙的概念与形式
14、(一)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4/29/202334(二)入伙的形式1.非合伙人接受原合伙人的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情况下,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的继承人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4/29/202335(三)入伙的条件及程序1.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程序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29/202336(四)入伙的
15、法律效力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3.合伙企业应当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4/29/202337二、退伙的概念与形式(一)退伙的概念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4/29/202338(二)退伙的形式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4/29/2023391.自愿退伙的概念和种类(1)自愿退伙的概念 自愿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出合伙企业。(2)自愿退伙的种类l协议退伙l通知退伙 4/29/202340协议退伙
16、l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l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l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l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29/202341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4/29/2023422.法定退伙的概念与种类(1)法定退伙的概念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丧失合伙人资格。(2)法定退伙的种类当然退伙除名退伙4/29/202343当然退伙的情形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
17、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9/202344除名退伙的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29/202345(三)退伙的效力(1)财产继承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18、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4/29/202346(三)退伙的效力(2)退伙结算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29/202347第八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适用范围与责任形式二、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19、4/29/202348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适用范围与责任形式(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4/29/202349(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专业知识专门技能4/29/202350(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
20、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9/202351(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29/202352二、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1.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4.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29/202353第九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二、对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4/29/202354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
21、特征(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即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4/29/202355(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l与公司相比l与普通合伙相比4/29/202356二、对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l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l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29/202357(二)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的内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
22、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4/29/202358(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4/29/202359(四)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情况应当公示,让交易相对人知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
23、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29/202360(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l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l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l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9/202361(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
24、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4/29/202362(七)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29/202363(八)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
25、企业进行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4/29/202364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转让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4/29/2023657.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26、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8.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9.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29/202366第十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4/29/202367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及情形(一)合伙企业解散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基于法定原因或合伙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合伙企业终止的
27、活动。4/29/202368(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4/29/202369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一)确定清算人的情形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4/29/2023
28、70(二)清算人的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4/29/202371(三)通知债权人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4.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29/202372(四)
29、清偿顺序1.付清算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5.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4/29/202373(五)清算结束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9/202374(六)合伙企业破产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2.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9/20237
30、5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 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A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分别出资15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 A企业。企业。20062006年年A A企业发生企业发生下列事实:下列事实:2 2月,甲以月,甲以A A企业的名义与企业的名义与B B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签订了一份12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
31、该买卖合同损害了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 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 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销甲代表A 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 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
32、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 8月,丁退伙,从月,丁退伙,从A 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12万元。万元。9 9月,月,A 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 8万元。万元。10 10月,月,A A企业的债权人企业的债权人C C公司要求公司要求A A企业偿还企业偿还6 6月份所欠款项月份所欠款项5050万元。万元。11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 D公司到期债务,公司到期债务,D D公司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 A企业
33、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制执行丙在A 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 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经查:A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10万元的合同,万元的合同,B B公司公司与与A 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 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4/29/202
34、376(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29/202377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35、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4/29/202378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4/29/202379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