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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服工伤认定书【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不服工伤认定书 原告:_宣城_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宣州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_,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_市叠嶂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_赵_,任局长职务 第三人:_陈_,男,汉族,19_年11月14日出生,住_市宣州区五星乡_村_组12号,联系电话:_1356422_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_认定084820120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因工伤认
2、定纠纷事宜,不服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084820120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_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3年4月1日作出_复决字【2013】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所做出的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有误,第三人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采信存在以下错误: 1、有关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即便能做证据使用也不能证实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住所地为_办事处_新村6幢504室 _市公安局_派出所对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系该机关事后的说
3、明,不是其原有已形成的材料,在证据种类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中上所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该证明只是该机关对第三人曾经的居住情况进行的简单叙述,无承办人员署名,无任何书面证据材料能够佐证。 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法律上所认可的证据仅有7种。而本案被告所采信的证明显然不属于书证(因书证是对案件事实的原始记载,而不可能是事后的说明),亦不属于物证,更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主体仅能是自然人),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因该证明不属于法律上所能认可的证据的种类,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而不能采信该证明所载明的事实。 即便该证明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在事故
4、发生时的居住地是_新村。该证明载明2010年4月份,(陈_)夫妻俩随儿子陈_居住在_办事处_新村6幢504室,原告认为,该证明仅说明第三人于2010年4月份在_新村居住,至于2010年4月份之后第三人是否在该房屋居住,_派出所并未说明,亦无其他证据能证实。而本案的发生是在2012年1月5日(并非2010年4月份),事故发生时第三人是否在_新村居住,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认定书将第三人现居住地为_新村缺乏事实依据。 2、仲裁裁决书不能证实双方在事发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2012】宣劳仲裁字30号),仅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案件发生时仍存在劳动关系(而
5、第三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原告截至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据该裁决书认定双方在事发时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3、有关被告所做的调查笔录,恰恰证明了第三人是去办理私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到原告单位所做的调查笔录,两位证人与原告及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证实第三人在事发当日在原告处工作。且证人郭大明陈述第三人家住在五星,一般到儿子饭店里去。原告认为,第三人到儿子饭店去是为办理私事,不是回家。第三人在去儿子饭店的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被认定为在回家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4、没有证据证明到五星乡或_办事处_新村必须经过案发地。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有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照该条规定,事故的发生应当是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在从申请人处下班,更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在下班的必经途中发生事故。被告据该款规定作出认定书,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084820120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采信有误,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撤销该认定书为感。 此致 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宣城_有限公司 如需要请下载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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