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doc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 154 号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业经 2022 年 9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第 6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赵建才2022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安康,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市、县(市
2、、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建设 工程所产生的噪声对四周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在依法实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区域内,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治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视治理。进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工商行政、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视等有关部
3、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辖区内部声环境的治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治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视治理工作。其次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域,报同级人民政 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或功能区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程序重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准时公布。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
4、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根底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给工程所在地四周单位和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展听证会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征求工程所在地四周单位和居民的意 见。第八条 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分类治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生产及加工、修理、餐饮、消遣、洗浴、健身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办理营业
5、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加工、修理、餐饮、消遣、洗浴、健身等建设工程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所在地 四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展听证会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征求工程所在地四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转变的,应当提前 15 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实行有效的防治措施
6、。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征缴、治理和使用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应当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噪声排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工程,安装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需保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确需撤除或闲置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撤除或闲置。对因撤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噪声污染加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
7、确需进展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猛烈噪声的,必需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排放的缘由、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根本状况和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报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打算。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视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从事工业生产及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的,应当对设备进展合理布局,改
8、进生产工艺,并实行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 使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对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工业生产、加工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五条 在以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第十六条 产生噪声的工业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照实载明产品运行时噪声排放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
9、的,不得生产、销售。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向四周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施工现场降噪措施,保证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展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别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噪声排放严峻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作业。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展产生强噪声污染、干扰四周居民生活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需要等缘由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需提前 7 日持有关部门出具确实需连续施工证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 日内进展审核,经批准前方可施工。批准连续施工不得超过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郑州市 环境噪声 污染 防治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