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一医院处方调配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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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属一医院处方调配制度 附属一医院处方调配制度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根据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仔细审核处方,精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根据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展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留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仔细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
2、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相宜性进展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需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相宜状况。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相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7)药师发觉严峻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准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需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挨次号。 (10)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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