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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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重庆市门楼号牌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23年1月13日 重庆市门楼号牌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治理,提高政府公共效劳质量和城市治理水平,依据地名治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挨次编制的,反映
2、房屋建筑及其门户详细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方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方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门楼号牌工作的领导。 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详细负责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及其治理工作。 城乡建立、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门楼号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和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门楼号编制 第五条 门楼号包括
3、门号、楼幢号、单元号和户号。门号包括主号和附号。楼幢号、单元号、户号统称楼户号。 门楼号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统一编制,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除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由治理单位依据需要自行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标准,并遵循敬重历史、便利群众的原则,依挨次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群,应当编制门号。门号应当根据道路、街巷的名称编制。 不具备道路、街巷命名条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区,可以根据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小区名称编制门号。 第八条
4、 门号主号以房屋建筑实际坐落的道路、街巷为单位,根据以下规章编制: (一)道路、街巷两侧均有房屋建筑的,根据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单右双挨次编号; (二)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建筑,另一侧不能建房屋建筑的,根据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挨次编号; (三)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四)小区、院落、单位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门编一个门号; (五)道路两侧、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立房屋或者依据规划需要预留主号的,应当预留主号。 农村房屋门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按户编制。有道路、街巷地名的,应依据道路、街巷名称编制。 第九条 小区、院落、楼幢
5、已编制主号的,其沿道路、街巷的独立门户可以编制附号。 第十条 已编制门号的小区、院落,该小区、院落内的楼幢应当编制楼幢号。同一楼幢分单元的,应当编制单元号。楼幢内的独立门户应当编制户号。 第十一条 楼户号根据以下规章编制: (一)楼幢号应当以小区院落主入口左起依挨次连续编排,一幢楼编一个楼幢号。相邻楼房间有空旷区域可能建房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二)单元号以楼幢为单位按挨次编号。 (三)户号分楼层按挨次编号,平街层以下的在户号前加注“负”字。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建筑,应当在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后准时编制门楼号。 房屋建立主管部门进展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房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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