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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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实行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到达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其次套(含其次套)以上的一般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方法施行之日起购置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置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
2、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置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一般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全部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全部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商定纳税人,未商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
3、是否消失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方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其次套(含其次套)以上的一般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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