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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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渝办发201*192号文件,为标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安康进展,扩大就业再就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进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66号)规定制定的。名目渝办发201*192号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创业申请第三章创业培训第四章创业审核第五章注册登记第六章扶持政策第七章监视治理第八章附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
2、的通知渝办发201*1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安康进展,扩大就业再就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进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66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进展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根据本方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第四条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
3、微型企业进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视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进展工作。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进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详细负责微型企业的进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视治理等日常工作。其次章创业申请第五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力量;(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
4、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全都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展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举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第八条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5、的规定进展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第三章创业培训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承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学问的申请人可不参与。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规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
6、规划。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情愿担当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展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每人1000元的标准赐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力量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工程选择、担保贷款、企业治理
7、、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躲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学问、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规划书制作及辩论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完毕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第四章创业审核第十三条创业审核根据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展。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规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第十四条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方法规定不参与创业
8、培训的除外);(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根本状况;(三)拟生产产品或供应效劳状况;(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构造;(五)市场猜测;(六)营销策略;(七)拟生产产品或供应效劳的生产治理规划;(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规划等财务规划;(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十)创业投融资规划;(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五条微企办应当准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展广泛公示。第十六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第十七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隐秘,应当予以保密。第五章注册登
9、记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第十九条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根据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其次十条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进展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
10、许可进展审查。第六章扶持政策其次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依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进展规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进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治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掌握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详细补助方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其次十二条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局部计算税收优待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
11、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待财政补贴的详细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状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担当的局部,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其次十三条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淌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其次十四条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
12、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根据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方法(渝就业办201*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其次十五条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供应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供应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治理方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第七章监视治理其次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投资规划书使用资
13、本金补助资金的;(二)采纳哄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十七条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其次十八条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状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峻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
14、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行制止或限制措施。第三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视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二)当年无正值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精确率低于80%的;(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足率低于80%的。第三十二条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进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
15、等环节的全过程监视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讨论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
16、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返乡农夫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展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力量的本市居民。(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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