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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 9 号为标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安康有序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方法,现予公布实施。1中国人民银行2023 年 7 月 5 日银行卡收单业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 业务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治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在特约商户按商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供给交易资金结算效劳的行为。第三条收单
2、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 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供给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效劳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供给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效劳的支付机构。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义务。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供给银行卡收单效劳,适用本方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制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方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准时向中国
3、人民银行报告。2其次章特约商户治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担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治理责任。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治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慎重或拒绝为该商户供给银行卡收单效劳。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治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 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过失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根本义务: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效劳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卑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
5、妥当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效劳水平。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供给收单效劳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依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效劳终止后5 年。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治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 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
6、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准时进展更。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展本地化经营和治理,通过在特约 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供给收单效劳,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治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依据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效劳和治理责任。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实行不正值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
7、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准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展账务清理,妥当处理后续事项。2第三章业务与风险治理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展风险评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展限 制,并实行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治理措施。其次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治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对于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进展现场检查;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实行有
8、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状况进展检查。其次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特地的风险治理制度。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收单机构应当强化风险治理措施。其次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准时核查并实行有效措施。其次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掩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审批、使用、撤销等各 环节的风险治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交易类型、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密钥的治理要求。其次十四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供给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治理要求。其次十五条收单机构应
9、当依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依据相关银行卡 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章和治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供给商品或效劳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 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其次十六条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 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商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
10、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其次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承受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其次十八条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 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效劳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因特别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担当相应信息安全治理责任。其次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
11、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 在合法资金治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按协议商定准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治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过失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假设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
12、本人其他银行账户。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准时调查核实、妥当处理并照实反响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觉察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 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大事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 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担当因未实行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觉察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治理、过失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
13、制定收单业务外包治理方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效劳机构的准入标准及治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治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治理责任和风险担当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第三十七条收单机构同时供给收单外包效劳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效劳业务分别进展治理。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2第四章监视治理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展监视和治理。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第四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参加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承受行业协会自律治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14、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自律标准,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如下措施,对收单机构进展现场检查:一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展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展说明;四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第四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协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 场监管,准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治理信息,并依据规定将收单业务进展和治理状况的 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单机构组织架构、收单业务运营状况、
15、创业务、外包业务、风险治理等状况及下一年度业务进展规划。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的,专项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跨境或境外收单业务模式、清算安排及结算币种、合作方根本状况、业务治理制度、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等。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四十五条收单机构布放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第四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治理方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效劳机构相关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
16、其分支机构报告。第四十七条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效劳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大事的,收单机构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2第五章罚则第四十八条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治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赐予警告或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档案治理、外包业务治理、交易和信息安全治理等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觉察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实行有效措施的;三未按
17、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治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治理制度,或未能实行有效治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五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六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治理责任的。第四十九条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治理方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 情节严峻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一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二无故未按商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三对发卡
18、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大事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四对外包业务疏于治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五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效劳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大事的。第五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赐予通报批判,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 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纪律处分;情节严峻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顿为其效劳,并向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实行以下惩罚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
19、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2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商定受理银行卡并托付收单机构 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供给商品或效劳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供给商品或效劳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特约商户基于商定的业务规章,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标准和技术实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设立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章,运营 银行卡业务系统,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供给银行卡交易处理,帮助完成资金结算效劳的机构。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据本方法,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公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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