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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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依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治理方法,制订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治理规定。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一客户调查:对客户供给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展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治理局的现有法规, 对业务的真实性与
2、合规性进展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三持续监控:准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状况,对客户进展动态治理。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觉察特别迹象10的,应准时报告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治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二实行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展责任认定,并进展相应处理。其次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治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治理制度和内部掌握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治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第八条 银行可以依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
4、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据个人外汇治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治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治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 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臵设臵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 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治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治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治理制度。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六需要经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打算书。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2. 产品定价模
6、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3. 风险治理制度,包括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治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 4. 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臵和会计核算方法;5. 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四符合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当依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依据以下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治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治理局分局、
7、外汇治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治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 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治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治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依据以下规定执行: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治理制度,即执行外汇治理规定状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 级以上。
8、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 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 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治理规定状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依据第九条一、二、四、五供给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2. 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治理规定状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3. 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
9、盖银行结售汇业务治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状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治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 20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治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力量较弱、风险防范及治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第十四条 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依据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实行必要的
10、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状况。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 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依据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取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 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
11、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第十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依据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 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 在 1-6 月和 7-12 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 8 月底前和次年 2 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 3。第十七条 银行停顿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
12、,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 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依据本细则要求,依据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治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当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三章 即期结售汇业务治理其次十条 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治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其次十一条 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
13、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治理,不得单独结汇。其次十二条 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依据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 105%,缺乏局部可连续依据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局部应结转下月。其次十三条 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依据以下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安排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安排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依据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
14、方可办理结汇。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展对冲。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其次十四条 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 并留存以下资料备查。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二税务备案表;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其次十五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依据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完本钱外币转换后的“外汇全部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全部者权益+人民币营运
15、资金人民币资产”根本相等。2. 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局部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 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全部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置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全部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安排外汇利润,但未安排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3. 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 1
16、0%的资本金进展本外币转换。4. 银行购置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进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 1 和 3 项条件限制。5. 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别状况的,可不受前述第 1 和 3 项条件限制。二银行申请时应供给以下材料:1. 申请报告。2. 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 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 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视治理部门批准的,应供给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依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治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其次十六条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
17、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 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假设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三不存在帮助债务人躲避外汇治理规定的状况。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托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
18、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其次十七条 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依据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预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预备金自行购汇冲抵。其次十八条 银行假设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其次十九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需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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