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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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长沙市房屋产权治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的通知长房政发2023036号各区、县(市)房屋产权治理局、长沙市物业治理协会:现将长沙市物. 长沙市房屋产权治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23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治理局、长沙市物业治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治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治理制度,保证物业治理招
2、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治理协会协作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治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承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治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把握
3、和熟识国家招投标、政府选购和物业治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治理效劳实践阅历,按时参与并承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治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阅历,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安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举两种方式。实行单位推举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举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举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举书,并附有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 第七条 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举人进展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 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视和治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展物业治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具体记载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详细状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承受群众监视;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展资格确认。 第九条 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力量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托付参加评标工程中徇私舞弊,猎取不正值利益的
5、;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治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峻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治理重大责任大事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峻违反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守信原则,直接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值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值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托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缘由的; (十)按本方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缘由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6、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以下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当物业治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展评标,抵抗违规的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承受市房产局的监视治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阅历、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专家如有以下状况之一
7、的必需准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托付参加评标工程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供应过询问或者参谋效劳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治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各县、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 end - 篇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 深住2023110号 各开发建立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治理企业: 我市物业治理自1993年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物业治理招投标制度以来,市政府、市物业治理委员会始终赐予高度重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行业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市物业治理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一系列旨在标准和加强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的标准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2355号)、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暨关于加强物业
9、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深物委202301号)、关于物业治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深物办202303号)等,对标准市场竞争行为、推动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和提高我市物业治理效劳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招标、评标过程不公开、恶意竞标等诸多问题,扰乱了物业治理市场秩序,严峻影响了物业治理行业的安康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次明确物业治理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依据深府办202355号文及深物委202301号文的精神,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区物业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是我市
10、物业治理招投标的监视治理机构,市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设在市住宅局,各区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设在区住宅(建立)局。 二、重申物业治理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一)物业治理招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治理招投标组织工作 市、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楼)、款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需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我市物业治理法规采纳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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