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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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政府令第 20 号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 20 号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2 月 27 日市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市长:2022年三月九日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当进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迁治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结合本市 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
2、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托付镇江市拆迁治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10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 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治理工作。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依据各 自的职责相互协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当进展。其次章 拆迁程序与治理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
3、序:一进展拆迁工程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 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展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撤除。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工程提交规 划定点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
4、置资金的 证明。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精准的拆迁范围;2.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 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 状况;5.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展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治理 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 拆迁公告应当附有具体的拆迁范围图。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拆
5、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 日起不少于 30 日。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治理部 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赐予答复。第十条 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7 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 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 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 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十一条
6、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需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拆迁资 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承受拆迁托付。第十二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 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展以下活动:一建、扩建、改建房屋;二转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买卖、交换、析产、赠 与、抵押、典当、土地转让等;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
7、项,书面通知规划、土 地、工商、房管、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 限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 者共同书面托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协议租金租赁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治理部门代
8、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实行产权调换的, 所调换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 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第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 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前方可赐予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依据前款方式处理的, 参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
9、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 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 迁治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 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方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赐予货币 补偿或者供给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顿拆 迁的执行。其次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
10、所在地的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撤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 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其次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工程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工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 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其次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
11、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 督,拆迁人及办理拆迁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配 合。其次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治理部门对其及家庭成员出具公假证明市区为 3 日,辖市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有关单位应赐予支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予准时办理。教育部门应当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教育学龄学生 作为本学区的学生安排就近转入学,不得收取择校费。其次十五条 房屋撤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担当,并编制撤除方案,施工企业负 责人对安全负责。其次十六条 拆迁完毕时,由房屋拆迁
12、治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次十七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治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拆迁人在拆迁工程完毕后 30 日内应将拆迁资料汇总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应准时到房产、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或由拆迁人在拆迁工程完毕后 30 日内集中办理;被拆迁人为房产治理部门的,由被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次十八条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局部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核减;超出被拆 迁房屋补偿价值局部的契税,由被拆迁人交纳。被拆迁房屋无
13、 房屋全部权证的,契税不予核减。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其次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一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以房屋全部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 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公有租赁房屋以合法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租赁面积为 使用面积的应按实计算成建筑面积。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公式重置价 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 剩余年限批准年限 赐予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撤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公布后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装修等不予补 偿。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14、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以下情形除 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 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原则上应供给两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 屋进展评估,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货币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区位价+房屋重置结合成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楼层调整系数房屋朝向调整系数 区位价=区位基准价区位基准价调整系数
15、第三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结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如 所调换房屋为拆迁人全部且无法确定房屋市场价的,由拆迁人 托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所调换房屋进展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第三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 应将货币补偿款中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款付给被拆迁人,其余局部付给承租人;二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及按协议租金租赁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此另 有协议商定的从其商定;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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