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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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第一条应急信息的报告要严格根据程序进展,相关科室或单位要仔细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准时传递、报告、处理,避开信息滞留、延误。对于上级领导的批示意见,要准时传达相关矿领导、处室、单位,以便抓紧组织落实。 (一)报告范围:重特大突发性大事(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群体大事、上访大事、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二)报告时间:对重特大突发大事或者大事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殊重大、重大突发大事的状况,事发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需在“第一时间”向矿主要领导
2、、分管领导和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大事必需在1小时内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大事发生时间、地点、大事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根本状况、危害后果、实行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大事进展、处理状况和结果。 (四)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和续报。 其次条应急信息报告要简明、精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状况简单、时间紧的突发公共大事,可实行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方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大事起因和性质、根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大事进展趋势、处置状况、拟实行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宣传科应特殊关注意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猜测可能消失的重大紧急状况,准时发觉和把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播送、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准时通报和公布预警信息。 第四条向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报送书面信息,须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 第五条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大事重要状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以及擅自将信息向新闻媒体透露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于应急信息处置的承办科室或单位,要仔细落实好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并将有关的报告材料、领导批示等资料做好留存备查,涉密的还要仔细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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