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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治理方法(2023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治理方法业经199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12届58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23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阳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二、删去以下规章中关于解释权条款的规定(17件) (十三)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治理方法其次十
2、七条 .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23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九)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治理方法 1删除第五条、其次十四条中“、建筑”。 2删除第五条中“,鞍山市房产行政治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的详细治理工作”。 3删除第十二条中“,报市房产行政治理办公室”。 .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行政治理,提高房屋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标准房屋设施拆改行为,依据辽宁省城镇房
3、产治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设施拆改分为非简易拆改和简易拆改。非简易拆改是指涉及房屋根底、内外承重墙、楼板等主体构造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设施拆改;除此之外的拆改称为简易拆改。 第三条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市容、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凡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全部人、房屋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治理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产治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治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治理的房管所、房产科(处)、物业治理企业等基层治理单位。 第五条 鞍山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
4、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设施拆改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设施拆改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拆改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上下水、煤气、供电线路和供暖管道等设施的拆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制止以下拆改行为: (一)对全部权尚未确定的房屋进展拆改; (二)对整个建筑可能造成危急的房屋进展拆改; (三)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拆改;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拆改; (五)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申请拆改房屋设施,应先征得房屋全部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和补偿等内容。 拆改房屋设施时,拆改申请人应向
5、房产治理单位交纳补偿费,详细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拆改异产毗连房屋的设施时,须先征得毗连房屋全部人的书面同意。毗连房屋全部人应本着便利、协同的原则予以协作。 第九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展拆改时,必需向房产治理单位供应真实、有效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依附房屋主体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必需经房产治理单位及房屋全部人同意后,方可到其它有关治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展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由房产治理单位负责勘察、审批存档备案。 房产治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打算是否予以批准
6、。 第十二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展非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经房产治理单位同意,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拆改方案及使用安全进展鉴定后,由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审批。 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非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打算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市区内面临主、次干道房屋的全部人、使用人拟对临街一侧的房屋设施进展拆改,如拆扒门窗、安装防盗防栏、封闭阳台等时,除正常办理房屋设施拆改审批手续时,还应到市容、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展房屋设施拆改审批。 新建房屋在向房产治理单位移交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设施负有保
7、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经批准对房屋设施拆改时,必需严格根据批准的方案进展施工,不得擅自转变方案。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和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严格根据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施工队伍应办理相应的放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拆改的房屋设施视同房屋的合法设施,房产治理单位有责任按原标准进展修理养护。如房屋全部人、使用人申请按拆改后的房屋设施标准修理,必需担当相应的修理材料费。 房屋设施拆改后,公有房屋的计租方法不变。 第十八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不得因拆改后的房屋设施干扰房屋的正常修理工作。房产治理单位正确修理房屋,涉及拆改后的房屋设
8、施时,房屋全部人、使用人必需无条件予以协作,房产治理单位对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非简易拆改的房屋设施,房屋全部人、使用人在转让或搬迁时一律不得撤除。 其次十条 因进展房屋拆改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治理堵塞、渗漏水、停漏电、物品毁坏等,由房屋拆改申请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其次十一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可区分状况,责令补办手续、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对房屋设施进展拆改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全部人、使用人供应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单位批准的;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房产治理单位及房屋全部人
9、同意擅自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的;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未经房产治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房屋设施的; (五)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批准的方案拆改的; (六)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阻碍房产治理单位对房屋进展正常修理的; (七)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撤除非简易拆改后的房屋设施的。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批准拆改房屋设施或未尽房屋设施保全责任而导致房屋设施被拆改的,视不怜悯节处2023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三条 拆改房屋设施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房屋拆改申请人负责赔偿;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对违反本方法涉及建立、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治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惩罚。 其次十五条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治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下级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当事人对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十七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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