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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审计经典案例【3篇】某公司管理层受传统思想影响,一直将内部审计部安排在企业管理层的一个中层职能部门中,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长期以来该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虽然没有什么太大成绩,但公司也没有发生什么特别重大的意外损失事件,管理层包括董事会也认可这种结构。但是,该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在考察了内部审计机构后,每年的年度审计报告都要质疑其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问题,在管理建议书中多次建议公司董事会将内部审计机构从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转为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但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一直没有认可这个建议,因为该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除了参加董事会外,通常情况下并无活动,而且委员会的成员(一些外聘
2、的独立董事)平时更不过问公司的具体业务,将该公司的内部审计部直接置于该委员会的领导之下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于这类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股东一般还是认可将内部审计部置于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后来,该公司计划上市募股,董事会只能接受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将内部审计部转为直接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但同时也间接向总经理通报审计工作。某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投资公司(简称“甲方”)管理层计划和另外一家生产零部件的私人公司(简称“乙方”)利用双方资源优势联合组建合资企业,共同向市场的特定客户推出一款新的产品。在谈判初期进展非常顺利,双方代表就产品、市场、投资、合作方式等重大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当谈判进入到
3、具体合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组成问题时,双方发生了意见分歧。按照惯例,当合资双方股权比例达到7:3或6:4以上时,一般由一方推荐董事长、财务总监人选,组成监督方;另一方则派遣总经理组成经营管理层。这类组合虽然表面上看来比较公平,也有成功案例,但在实际运营后通常容易因各方利益冲突或经营观念的不同导致管理层分裂,轻则影响企业正常运营,重则破坏实现合资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极端情况下还会导致合资双方终止合作。为了预防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基于长期从事合资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践经验,基于对乙方管理层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了解,为避免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在谈到合资公司人员组成时,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和条件:作为控股
4、方,甲方派人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方派人担任付董事长,合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付总经理通过市场招聘由董事会投票表决确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双方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进入合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辞退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乙方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这样的后果是乙方失去了对合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坚决要求如果甲方担任董事长,乙方就必须派人担任总经理,双方谈判就此陷入僵局。某外部审计师过去在完成对某公司的年度审计后,通常会向该公司管理层提出系统的管理建议书。建议书包括:现状描述、发现的问题、问题的潜在风险及风险大小程度以及改进建议等。对这些问题该公司经过分
5、析后基本认同。但由于该公司过去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所以跟踪落实的工作就交给财务部去处理,而财务部受其自身条件和日常工作能力的限制,每到面临下一个外部审计年度到来前就因为担忧许多重大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而焦虑。其中有几点重要建议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包括:没有制订在制品中的费用分摊政策、没有建立外部中转库盘点程序、公司的三包退货程序不完善、部分内部控制管理程序与质量管理程序发生冲突等等。这些问题单凭财务部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最后该公司董事会决定成立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跟踪督促外部审计师提出的管理建议。此后,内部审计师一方面直接和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关系,交流改进情况,另一方面,则将外部审计师提出的管理建议直接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并对各下属企业展开跟踪检查。此外,内部审计师还将下属企业落实外部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列入了企业年度审计评分体系之中。在内部审计师的持续跟踪敦促下,经过团队合作,外部审计师的这些管理建议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本案证明内部审计确实是外部审计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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