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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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局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大国有土地资产治理力度,通过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藏制度,严格国有土地资产治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根底性作用,努力实现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 二、根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藏制度,坚持土地集中统一治理,确保政府对城市建立用地集中统一供给; (二)统一治理原则。土地储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招拍挂、统一资金治理; (三)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正
2、和公正; (四)长效利用原则。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根底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努力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满意全区经济建立和社会进展需要。 三、土地收购储藏范围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在根据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予以储藏: 1.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用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缘由,停顿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大路、铁路、滩涂、矿场等用地; 4.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商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区土地收储
3、中心依法收购后予以储藏: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进展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及可转为建立用地的农用地; 3.企业改制和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因搬迁、盘活土地资产等缘由调整出的土地。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予以储藏: 1.集体全部的建立用地; 2.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可转为建立用地的集体全部农用地; 3.可转为建立用地的集体全部未利用土地。 四、土地收购储藏程序 (一)以收回方式储藏国有土地程
4、序 拟定方案方案审核报经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补偿费用支付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收购提出权属核查价格确定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收购费用支付注销登记 五、土地储藏规划编制与治理 制定年度储藏规划。年度储藏规划由国土部门会同区发改、建委、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土地储藏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土地储藏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储藏贷款、其他借款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指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6用于土地储藏的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土地出让的业务经费。 储藏贷款指土地
5、收储中心为实施土地储藏,利用政府信用或土地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借入的信贷资金。 其他借款指土地收储中心运用非储藏贷款方式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 其他收入指土地收储中心储藏贷款和存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二)土地储藏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藏开发本钱的支出,除此之外的费用严禁在土地储藏开发本钱中列支。土地储藏开发本钱包括: 1.土地征购费:即征收、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三项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立工程费、征地工作经费等。 2.土地前期开发费:储藏土地内发生的根底设施及配套建立费、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的支出,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场地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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