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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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二、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为本院审判委员会例会日。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时,由院长决定。三、审判委员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四、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前准备报案材料,并在报案时分发给每位到会委员,会后及时收回。五、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2、行政案件;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4、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5、新类型案件;
2、6、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和党委交办、人大督办的案件;7、合议庭有重大分歧,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8、涉及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的制定;9、因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歧义、判决内容不明确,致无法执行的案件;10、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它案件或事项。六、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七、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是:1、报案材料应样式规范,内容详实,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内容清楚。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3、合议庭有明确的意见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有少数
3、意见的亦应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4、案件主办人、合议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实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1、听取汇报;2、提出询问;3、进行讨论和研究;4、进行表决;5、在记录上签名。九、案件主办人应在审判委员会当场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当场不能制作记录的,于次日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附卷。十、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排除干扰、认真听取汇报,审查证据、事实,对照法律和政策,认真负责有序地发表意见,把好案件质量关。十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以形成决议。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案。如意见出现重大分歧不能做出决定时,由院长决定延期复议再做决定。十二、经院长决定,与讨论案件有关的业务庭庭长可列席参加审判委员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十四、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和审判庭必须执行,对于必须变更原审委会决议的,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发言、最终决议均属审判机密,凡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记录人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保密。十六、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七、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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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 委员会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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