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研究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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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研究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彻底摒弃报复主义的刑罚观念,顺应了世界刑罚轻刑化的趋势,利用社区已有的教育资源优势,发挥家庭、社区、学校、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力量教育、感化罪犯,运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罪犯置身于社区接受教育改造,不与社会隔离有利罪犯再社会化,减少社会对抗达到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时至今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于外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我国的矫正制度在适用中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执法还不够规范。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集中探讨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和缺陷,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
2、方法,以使我国社区矫正执法更加规范。关键词:社区矫正 执法 规范化一、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现状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程大致经历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试行三个阶段。 社区矫正工作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 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推进全面试行为主线,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突破口,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 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基本法中初步确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
3、度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 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订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也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这些立法活动都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一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使这一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了权威、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
4、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 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的机构和专业队伍司法部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 在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 经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地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关于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省市编办批准已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管理局、办公室),地(市)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管理局、办公室),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股)。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
5、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全国共有众多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数以万计。北京、江苏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在各县(区、市)积极推进阳光中途之家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向一线实战单位转型,构建县、乡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和任务各有侧重、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央领导同志实地视察时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 二、 社区矫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以来,社区矫正执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社区矫正执法还没有彻底实现规范化,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缺乏法律明确
6、授权我国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行、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并未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是指定由哪个机关行使统一的行刑权,两高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设定,因此现阶段狭义的法律层面上,并没有赋予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和教育任务的司法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权,因此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社区矫正强制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资格,而从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来看,是属于国家的刑罚执行体系,执行
7、主体应当享有监狱部门相当的管理职权。(二)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机构不足目前大多基层单位,不仅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连专司矫正职责的基层司法所编制也严重欠缺,相当一部分都还是人所,有的甚至是无人所。就是有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大多精力都放在政府的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和新农村建设上,根本无暇顾及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多是有名无实。 (三) 社区矫正各执法部门协调不够。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但现行规范文件对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又互不隶属,不时发生司法 机关与社会管理部门工作脱节现象。其中较为
8、突出的是个别社区部门不能及时了解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案情、思想和家庭情况而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也有的基层司法所虽然收到了有关法律文书,但并不掌握有关对象的具体动向而使有关对象长期脱离矫正。此外,由于对社区矫正宣传不够,仍有相当一些地方单位和领导把社区矫正看作是某个政法部门一家之事,把本应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看作是给政法部门的面子工作、人情工作,能推则推,能拖则拖。 三、 进一步实现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该规定解决了社区矫正法律依据问题,但对于社区矫正程序的设置,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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