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地测科管理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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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各级岗位责任制1第一节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第二节 矿长岗位责任制1第三节 总工岗位责任制2第四节 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3第五节 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3第六节 地测管理科职责4第七节 地测管理科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5第八节 调度室职责7第九节 生产技术科职责8第十节 通风管理科职责9第十一节 机电管理部职责9第十二节 综合办公室库管员职责10第十三节 井下采掘队职责10第十四节 探放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10第二章生产安全联席制度11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第四章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14第五章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6第一节 总则16第二节 职责划分17第三节 预测预
2、报的主要依据18第四节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19第五节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21第六章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的审批制度22第七章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23第八章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25第一节 实施细则25第二节 技术补充规定27第九章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1第十章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32第十一章 防治水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及报废制度33第十二章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35第十三章 雨季巡视制度36第十四章 测量工作通知单制度38第十五章 防治水管理制度40第一节 探放水管理制度40第二节 探放水设计工程审批制度43第三节 地表水的监控防范制度44第
3、四节 地测防治水资料保管、提供制度44第十六章 地质测量技术管理制度4648第一章 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一节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第一条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二条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第三条 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第二节 矿长岗位责任制第四条 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水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文件精神,确保防治水工作落到实处。第六条 组织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隐患排查,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第七条 解决好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
4、、物力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八条 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矿井水害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对重大水害隐患的处理方案,确保全矿井的安全生产。第三节 总工岗位责任制第九条 在矿长领导下,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部门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项目部防治水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第十二条 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
5、性、水质、水压、富水性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开采区的富水情况。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第十三条 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会议,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专项检查。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第四节 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
6、作。第十六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的防治水工作,杜绝分管范围内水害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认真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八条 确保分管范围内人力、财力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第十九条 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节 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好老窑水、裂隙水等水灾的排查,定期
7、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 督足防治工作所需的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资金、设备、人力不到位有权提出直至问题解决。第二十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节 地测管理科职责第二十五条 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 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 编制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第二十八条 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
8、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第二十九条 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第三十条 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第三十二条 对探明的导水断层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第三十三条 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
9、包括:1、 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 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 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第七节 地测管理科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第三十五条 在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质技术工作。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规程,执行矿技术管理规范和防治水工作条例细则,分担全矿水文地质技术或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协助总工组织开
10、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账。第三十八条 煤层近强含水层(水害威胁区域)开采时,负责开展“三带”发育高度的探测工作。开采浅部受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负责编制专项报告,确定安全合理的开采上限,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开采。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十九条 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害(情)分析
11、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全部门及上级部门。第四十条 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第四十一条 编制探放水设计,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第四十二条 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负责编制专门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第四十三条 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仪器、仪表的检测标定工作。第四十四条 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
12、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第四十五条 协助总工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矿井各掘进工作面进行水害分析的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井等各种图表的填汇工作,及时绘制地下水等水位曲线动态图,掌握地下水的水位变化。第四十八条 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第四十九条 负责提供矿季度、半年、年度达标检查所需的各种防治水资料。第五十条 积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参与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十一条 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公司
13、领导制定处理措施。第八节 调度室职责第五十二条 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第五十三条 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第五十四条 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第五十五条 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第五十六条 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第五十七条 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第五十八条 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九
14、节 生产技术科职责第五十九条 负责采掘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第六十条 负责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第六十一条 负责督促各项目部制定本项目部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第六十二条 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第十节 通风管理科职责第六十三条 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六十四条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十五条 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
15、水措施执行情况。第十一节 机电管理部职责第六十六条 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第六十七条 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十八条 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第六十九条 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第七十条 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第七十一条 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第七十二条 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第十二节 综合办公室库管员职责第七十三条 负责探放
16、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第十三节 井下采掘队职责第七十四条 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第七十五条 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第七十六条 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第七十七条 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第七十八条 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第十四节 探放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七十九条 探放队长
17、岗位责任制(1)探放队长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2)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助组织生产,按时完成任务。(3)搞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第八十条 探水工岗位责任制(1)在探放队队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第二章 生产安全联席制度第一条 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通风等部门或人
18、员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单、会议等进行。第二条 设计人员需地测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具体规定如下: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组,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测组提供设计图,并在公司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制图、测算时间。凡口头联系,地测人员有权拒绝。第三条 与施工的业务联系:1、地测组需向施
19、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2、各类巷道开口,生产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提前通知地测组。3、各施工区队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整形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组。4、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第四条 与通风部门的业务联系:1、通风部每月将风量报表(日报、旬报、月报)报技术部门。2、在工作面打预抽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部门,以便技术部门对需要物探的工作面事先组织物探。3、将每月瓦斯抽采
20、报表、年、月度防突措施计划报技术部门。4、抽采公司是矿井防治水“有掘必探”的具体落实单位,负责对所有开掘头(利用瓦斯预抽)进行超前探测工作。每周五抽采公司将打钻成果(钻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煤岩、及出水征兆情况等)报地质部门,遇特殊情况随时联系。5、对于揭煤巷道,技术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用通知单形式事先通知通风部门。第三章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我部建立隐患排查责任人制度。第一条 按照“员工负责、部门监督”的原则,矿、部门单位组织事故隐患排查;集团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 矿长对矿井
21、地测及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工程管理部部长对分管领导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地测组员工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第三条 工程技术管理部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管领导和各专业组长。第四条 隐患级别鉴定遵照矿内规定分A、B、C三级。第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根据级别确定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第六条 C级隐患由地测科指定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第七条 A、B级隐患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内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整改。第八条 做好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在下次隐患排查时,由部门负责人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九条 事故隐患的管理。地测组负责
22、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第十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第十一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第四章 预报、跟踪管理、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年年初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科长及各队队长担任,下设防治水领导办公室,安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每年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对中长期防治水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下发。 第三
23、条 在总工的领导下,不断的更新和淘汰本矿在防治水方面的设备、设施,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第四条 每年汛期前由技术部门编制汛期防汛预案,成立防汛队伍,由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准备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镐、雨衣、沙袋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地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地面洪水进入井下。 第五条 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应严格按照汛期防汛预案的要求,定期检修排水设备和清挖水仓,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六条 矿井必须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实际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队伍,配备足够的探放水水人员,探放水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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