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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拓宽监督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扎实有效推进我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基本要求(一)拥护中国的领导,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表现、不良记录。(二)关心关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常年在*市*区居住工作或经商的社会各界人士,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四)为人正直、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能严守工作
2、纪律、保密纪律,法纪观念强,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五)工作认真负责,能服从区纪委、区监察局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六)坚持原则,敢于较真,善于发现问题,能及时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具有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三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职责(一)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同)、党员干部(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二)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作风建设有关要求情况。(三)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3、浪费条例,以及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情况。(四)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利益等有关规定情况。(五)积极配合区纪委、区监察局开展的检查、暗访等工作。(六)主动反映群众对我区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积极宣传区纪委、区监察局开展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七)完成区纪委、区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党风政风监督员有以下权利1.有权对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反映。2.
4、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3.有权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和学习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4.有权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安排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5.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二)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2.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条以上有一定价值的问题线索和信息(或意见、建议)。3.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
5、从事与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情。4.积极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五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纪律(一)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在监督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泄露或擅自处理有关视频、图像和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二)不得借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人员吃请和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三)遵守有关,不得违规向被监督和检举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反映人情况。(四)未经同意,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名义向社会、新闻媒体或被监督部门、人员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六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制度(一
6、)学习培训制度。区纪委、区监察局创造条件每年对党风政风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会议、座谈交流会议等,提升监督工作水平。(二)信息反馈制度。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及时接收党风政风监督员提供的各类信息、意见和建议,建立专门台账,并认真办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其反馈。因客观原因暂时办理或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党风政风监督员。(三)工作联系制度。保持与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经常联系,及时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介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等。及时发送有关文件、书刊和学习资料。第七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一)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
7、到期自动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党风政风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合履行职责时,经协商可提前解聘。解聘党风政风监督员,必须书面通知党风政风监督员本人。(二)党风政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和聘任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员不脱离现工作岗位,监督工作带有公益性,属于志愿行为,不发放工薪待遇。参加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时,区纪委、区监察局可提供一定的工作保障。(三)区纪委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参加述责述廉会议,开展明察暗访、专项检查、调研座谈和会议培训等活动。(四)区纪委区监察局对党风政风监督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建立履职工作台账。对工作积极、贡献突出的,以区纪委、区监察
8、局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等不适宜担任或半年以上不提供有一定价值的问题线索的,予以解除聘任。党风政风监督员解除聘任的,一般在一个月内予以重新选定和补充,保持监督员队伍基本稳定。(五)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第八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保证党风政风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拓宽党风政风监督渠道,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经本人同意,由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和
9、单位推荐,经由区纪委监委审核后,确定为党风政风监督员,并制发监督员卡。第三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兼任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员。第四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任期与区党代会每届期限相同,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任。第五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二)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性强,认真负责,不怕得罪人。(三)能够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四)作风正派,严格要求,能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五)本人自愿,义务奉献,身体健康,有较充裕时间参加日常的各项监督工作。第六条人
10、员构成:党风政风监督员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第七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区纪委监委的领导下,采取下列工作方式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一)参加明查。按照区纪委监委安排,对各街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党风政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暗访。根据工作统一部署,由区纪委监委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员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暗访。(三)现场处理。党风政风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期间,发现问题时,表明身份后,可以依据要求当场取证或纠正。事后将取证材料及处理建议等有关情况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第八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和反映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党纪党规和依纪
11、依规依法履职等情况。(二)监督和反映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三)监督和反映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等方面问题情况。(四)监督和反映群众对政府各窗口单位履行服务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五)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一)提供学习资料、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组织业务培训;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履行职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档案。(三)组织协调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日常检查及明查暗访等工作。(五)对尽职尽责、成绩
12、突出,勇于监督检查违法违纪行为的党风政风监督员予以表扬或奖励。(六)加强对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党风政风监督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终止监督员资格,并向推荐单位反馈情况。第十条党风政风监督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党风政风监督员积极参加区纪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的应及时请假。(二)党风政风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插手干预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正常工作。(三)党风政风监督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以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办私事、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单位(部门)邀请,参加其举办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公平行使监督权利的各种活动;不准接受单位(部门)的礼品、
13、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不准以监督员身份对监督单位和人员提出要挟。(四)党风政风监督员应严守工作秘密,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特组建一支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为明确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真正发挥好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办法。一、监督员条件1、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2、具有正义感,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敢讲真话;3、熟悉党纪政策法规及所部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二、监督员的聘任与
14、解聘1、党风政风监督员每届由3人组成,工作归口监察审计室;2、所纪委负责监督员人选提名,报请所党委会研究审批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对外公布;3、党风政风监督员聘期一般为2年,每年给予一定通讯与交通补助,所纪委每年对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聘期届满时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4、监督员聘期届满自动解聘;5、监督员聘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因不按要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即时解聘,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相关党纪政纪责任。三、监督员职责1、监督所部对中央“八项”和省委“九项”规定的执行情况;2、监督所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收集和反馈对全所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15、信件及相关证据资料等信息。四、监督员权利1、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查阅、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2、受邀列席参加所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3、参加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业务培训;4、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行为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5、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五、监督员义务1、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一切工作秘密;2、提供信息、证据资料及建议只能由监察审计室上交所纪委;3、自觉维护监督员形象,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所内规章制度;4、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5、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六、其他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支持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2、被聘任党风政风监督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合法行使权利;3、对打击报复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严肃处理;4、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5、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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